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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福聯盟成立的目的
兒福聯盟一直回應時代的變遷與需求,開展了許多新興的直接服務方案,透過服務希望創造改變,如實地往「給孩子一個更好的世界」初衷邁進。
除了吃飽、穿暖之外,兒福聯盟相信,孩子很重要的是,能在成長過程中認識和接納自己,找到自己的志趣或人生意義,自尊而且充滿自信,願意與他人連結或付出,繼而慢慢長成社會公民的重要一份子。
現在起,兒福聯盟希望努力執行「與孩子共創更好的世界」的新願景,透過各項倡議及服務為孩子「賦能」,希冀打造一個可以讓孩子可以健康安全成長的社會,無論在家庭、學校或是整個社會,大人們能同理孩子需要,照見及接納每個不同的孩子:陪伴孩子走過生命困境;培力孩子面對和解決問題、相信孩子,與他們夢想未來。讓社會有更多更好的孩子和大人,一起共創更好的世界。 讓溫暖和愛,都能持續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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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需要專人服務,歡迎上班時間與我們聯絡,服務專線 02-2799-0333分機1,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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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請您至官網>會員登入頁>點選忘記密碼>輸入EMAIL信箱,系統自動發送密碼重設通知函給您,再請您依照連結線上重新設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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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您於平時上班時間聯絡02-27990333分機1,將有專人為您查詢。提醒您,為保障會員權益與個人資料,必要時須驗證您的身分。
我剛剛有加入兒盟會員,但是卻沒有看到過去的捐款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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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想查詢加入會員之前的捐款紀錄,可至「其他捐款紀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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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入兒盟官網會員時,告知會員帳號關閉,我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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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需要驗證信箱帳號與手機號碼
官網會員信箱帳號與手機號碼是我們與您聯繫的主要管道,相關訊息都是透過此管道與您聯繫,為提高帳號安全性,透過驗證可確保信箱與手機是您本人使用,減少被盜用的風險。當您完成帳號驗證後,才能繼續使用各項服務。兒盟也會適時提醒您進行密碼修改。
帳號驗證的方式有以下方式:
登入會員後,若您的帳號或手機未驗證,這兩個欄位後方會有驗證按鈕,系統會發送驗證碼至您的信箱或手機,將驗證碼填至指定欄位即完成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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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如何更改會員基本資料
登入兒盟會員→個人資料,針對需要更新的欄位填寫,輸入密碼及驗證碼送出後,即可完成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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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所填資訊並非您本人,請於上班時間週一至五09:00-18:00致電兒福聯盟 (02)2799-0333#1 將有專人為您服務,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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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更改手機號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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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兒童人權(children’s right)?
兒童權利從性質上來看可分為兩類:
- 基本權利:包括生存權、人身自由權、人格權、受教育權、平等權、隱私權等與成人的基本人權是完全相同的。
- 特殊權利:包括受撫育權、父母保護權、家庭成長權、優先受助權、減免刑責權、遊戲權…等,是針對兒童身心發展的需要,及兒童應受到特別照顧、保護等考慮兒童權利。
兒童是父母的財產嗎?
不,兒童不是父母的財產。而政府也有權介入家庭,阻止父母濫用親權的行為。過去兒童被認為是父母的財產,父母可以有任意打罵的權利,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或是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立法精神皆指出,兒童是社會的資產,不是任何人的財產,父母與國家都有責任提供兒童一個健康成長的環境,當兒童的權利在家庭中受到侵害的時候,政府有權介入家庭,以維護兒童的權益。
可不可以讓兒童單獨在家?
-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六歲以下或有需要特別看護的兒童,不可讓他獨處或由不適當的人代為照顧,違反規定的父母親或照顧者,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9條,處罰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依102條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親職教育輔導。
- 但即使是超過6歲的孩子,為了確保孩子的安全,避免發生墜樓、火警等危險,最好還是別讓孩子在家獨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4項: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4條:所謂「不適當的人」包括「無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有法定傳染病者」、「身心有嚴重缺陷者」、「其他有影響受照顧兒童及少年安全之虞者」。
教師「體罰」有哪些相關規定?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可能構成第49條的兒少虐待,可處罰鍰、公布其姓名 (第97條)。
- 刑法→可能構成傷害罪、公然侮辱、毀損罪、妨害自由罪等。
- 民法→老師如有故意或過失,得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若侵害特殊人格權時(如身體、健康、自由、隱私、貞操等),還可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慰撫金)。
- 教師法→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得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教師法第14條)。目前輔導及管教辦法委由各校校務會議決定(教師法第17條)。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
- 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教育部對不適任教師建立通報及查詢機制。
供應「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出版品」給未成年人會違反什麼規定?
- 供應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出版品: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1條,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應未予以分級: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4條,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2條)。
-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觸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什麼情況下可以聲請停止監護權?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照顧者有以下行為得請求法院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
-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
- 兒童虐待行為(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
- (1)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養育及照顧
(2)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
(3)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4)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 - 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
二、依據民法1106-1條,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
什麼是兒童虐待與疏忽?
孩子受到之不當對待,分為身心虐待及疏忽兩種型態,以下分別說明:
- 身心虐待的樣態包括身體虐待、精神虐待及性虐待,身體虐待是指對孩子施加任何非意外性 之身體傷害,導致孩子受傷、死亡、外型損毀或任何身體功能毀壞;精神虐待包括言語的羞 辱、孤立、控制、漠視孩子的情緒需求等;性虐待是指直接或間接對孩子做出與性有關的侵 害或剝削行為,如性騷擾、猥褻及性侵害等。
- 疏忽則為孩子的基本需求,如飲食、穿著、居住環境、教育、醫療照顧等,受到嚴重或長期 忽視,以致危害或損害兒童健康或發展,以及將6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照顧的孩子單獨留在家 中,或交給不適當的人照顧。
什麼樣的行為會構成兒童及少年虐待?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 遺棄。
- 身心虐待。
- 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 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 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 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 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 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 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 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 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那些人可以通報兒童虐待案件?
任何人發現不利於兒童之情形時,均可舉發,包括兒童本人、父母、親友、鄰居或其他熱心人士,可以直接撥打「113專線」或是通報當地社會局、警察局。
另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也有規定「有義務」通報之人,包括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 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
若有義務通報之人發現不利於兒童之情形而未通報時,將被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也有規定「有義務」通報之人,包括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 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
若有義務通報之人發現不利於兒童之情形而未通報時,將被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虐待兒童少年可能會受到哪些處罰?
- 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49條各款規定者,罰鍰: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兒少法第97條)、公告姓名(第97條)、強制親職教育:針對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可強制接受4~50小時的親職教育輔導,若不接受或拒不完成時數,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第102條)
- 若觸犯刑法規定之傷害罪、遺棄罪、殺人罪、妨害自由罪、妨害性自主罪、妨害風化罪等,可能被判徒刑、拘役或罰金。
- 民法規定加害人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若侵害到特殊人格權時(如身體、健康、自由、隱私、貞操等),亦可請賠償(民法第19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