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保護
什麼是兒童虐待與疏忽?
孩子受到之不當對待,分為身心虐待及疏忽兩種型態,以下分別說明:
- 身心虐待的樣態包括身體虐待、精神虐待及性虐待,身體虐待是指對孩子施加任何非意外性 之身體傷害,導致孩子受傷、死亡、外型損毀或任何身體功能毀壞;精神虐待包括言語的羞 辱、孤立、控制、漠視孩子的情緒需求等;性虐待是指直接或間接對孩子做出與性有關的侵 害或剝削行為,如性騷擾、猥褻及性侵害等。
- 疏忽則為孩子的基本需求,如飲食、穿著、居住環境、教育、醫療照顧等,受到嚴重或長期 忽視,以致危害或損害兒童健康或發展,以及將6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照顧的孩子單獨留在家 中,或交給不適當的人照顧。
什麼樣的行為會構成兒童及少年虐待?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 遺棄。
- 身心虐待。
- 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 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 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 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 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 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 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 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 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那些人可以通報兒童虐待案件?
任何人發現不利於兒童之情形時,均可舉發,包括兒童本人、父母、親友、鄰居或其他熱心人士,可以直接撥打「113專線」或是通報當地社會局、警察局。
另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也有規定「有義務」通報之人,包括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 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
若有義務通報之人發現不利於兒童之情形而未通報時,將被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也有規定「有義務」通報之人,包括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 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
若有義務通報之人發現不利於兒童之情形而未通報時,將被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虐待兒童少年可能會受到哪些處罰?
- 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49條各款規定者,罰鍰: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兒少法第97條)、公告姓名(第97條)、強制親職教育:針對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可強制接受4~50小時的親職教育輔導,若不接受或拒不完成時數,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第102條)
- 若觸犯刑法規定之傷害罪、遺棄罪、殺人罪、妨害自由罪、妨害性自主罪、妨害風化罪等,可能被判徒刑、拘役或罰金。
- 民法規定加害人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若侵害到特殊人格權時(如身體、健康、自由、隱私、貞操等),亦可請賠償(民法第19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