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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

會面交往又稱探視權。父母離婚,或未同居達6個月以上,未成年子女由一方照顧時,未同住的一方也要與子女有親子互動,這就是會面交往。民法1055條之1的「友善父母」條款及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兒童保有不與雙親分離」的權利,均強調為了維護子女最佳利益,應讓孩子與未同住父母維持密切聯繫並保持良好互動關係,因為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的權利。
日期
標題

2017.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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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的狀況題】無監護權之一方不遵守雙方對於探視的約定,甚至帶走小孩時,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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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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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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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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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1

【愛的狀況題】我不是監護人,想探視孩子的時候被對方拒絕或刁難,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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