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請求法院裁決可否見面
在有家庭暴力發生的情況下,法院會考慮子女與被害人的安全及相關事項,才會決定是否准許加害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你可以在聲請保護令時或開庭中向法官提出請求裁定會面交往方式;若對方有需要,也可以在開庭中提出。
2.法院准許會面後
如果法院准許會面,可能會有一些安全措施,例如要求對方先完成加害人處遇及輔導、在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等等。目前,各地的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都設有與未成年子女會面的場所,而且有社工員負責監督會面交往和交付子女的過程,以確保孩子的安全,並協助親子關係的建立。
3.聲請變更保護令
對方如果沒有依照保護令的內容進行與孩子的會面,或者原本的會面交往方式有問題,則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保護令。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4條、第45條、第46條、第2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