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離婚,在法律上因為您永遠是孩子的父母親,所以,沒有監護權的一方,除非有重大兒虐等事實,否則法律會保障探視的權益。法律之所以保障探視,最根本的立場也是為了保障孩子與父母雙方接觸的機會,仍能持續享有雙親的關愛,所以,若在離婚協議中有此放棄的聲明,往後想回頭爭取孩子的監護權或探視權,您仍可向法院申請「改定監護權」,或是「酌定探視/會面交往」;或者,您也可以透過兒盟的商談服務,與對方協調變更當初的約定。
由於法院通常會需要一段時間調查、審理,建議您在簽署離婚協議前盡量與對方理性溝通,且最好能找客觀人士或律師協助,對於孩子的監護與探視權的安排更應仔細考慮,以免造成自己與孩子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