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對方曾經對子女有嚴重暴力,法院才會禁止對方與孩子見面。如果是因為家庭暴力而離婚,法院在裁定會面交往計畫時,會考量孩子與受暴方的安全等相關事項來安排。
如果你因為過往的暴力威脅,不敢與對方自行處理孩子的會面交往,建議你先跟當地社會局了解是否有提供離婚案件或者非保護令案件的監督親子會面服務,如果有,那就可以請法院裁定使用這項服務,或者向社會局提出服務申請。
如果當地的社會局無法提供離婚案件的親子間的會面服務,你可以嘗試尋找民間社福單位的未成年子女陪同會面交往服務,但此類服務可能要收費。
◎依據民法第1055條第5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4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