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三個方法:
1.私下或是透過中立第三者與對方進行協議
2.請求法院裁判
如果你離婚時,沒有討論探視子女的問題;又或者當初訂定的內容不夠具體、實行上有困難,例如僅寫「得隨時探視」,導致事後雙方履行時發生爭議,那麼你可以先嘗試與對方進行協議,萬一協議不成,可再請求法院針對探視權行使的具體方式、時間、地點等內容進行調解或裁判;如果對方仍不配合,你可以依據法院調解或裁判的結果,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3.請求對方履行協議的內容
假如離婚當時已針對探視的相關事項加以約定,但對方未依約履行,那麼你可向法院提出調解或聲請裁判,請求對方履行協議的內容,在取得法院勝訴的判決或有調解筆錄之後,如果對方還繼續刁難,你可以聲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依據民法第1055條第5巷、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2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