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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歲那年我風光結婚,隔年產女,不料女兒未滿一歲,我就抓到前夫外遇的證據。當時,我不願意在這樣的婚姻中糾纏;然而我太年輕,工作還不穩定,只能忍痛選擇離婚後當個假日母親。平日工作,周末帶小孩,我過著星期五一下班就到保母家接女兒,星期一上班前再送女兒回保母家的日子;到後來女兒上幼兒園,我還是過著這樣的生活,我極力想把平日不在女兒身邊的母愛補足在假日的相處中。
高雄市1名吳姓男子,3年前在打離婚官司時,擔憂曲姓妻子將1歲兒子帶回大陸,竟趁對方揹兒子到外交部補發護照時,強行解開揹帶後搶走兒子,並窩藏2個多月的時間,直到曲女申請保護令,他才帶兒子與對方會面;高雄地院依略誘未滿20歲之男子,脫離其他有監護權之人罪,判吳男6月徒刑,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
近日網紅外遇新聞鬧得沸沸揚揚,雙方各有說法。婚姻走到這步,必定各自覺得受傷、委屈,沒有人是贏家,但最叫人心疼的是夾在中間的孩子啊!
首先,為了維護孩子的生活不被打擾,希望雙親們不要再透過媒體叫陣,你們彼此戰火猛烈,也意味著孩子就活在焦土之中,何苦讓孩子捲入戰局?
首先,為了維護孩子的生活不被打擾,希望雙親們不要再透過媒體叫陣,你們彼此戰火猛烈,也意味著孩子就活在焦土之中,何苦讓孩子捲入戰局?
在離婚商談或調解現場,常常會聽到夫妻細數著彼此的過錯,「都是你…」、「你為什麼總是…」、「你應該要…」,這種「你訊息」的溝通方式,常是帶著批評、責備甚至權威的語氣,容易讓雙方衝突加劇,或是有一方覺得委屈而不願再溝通了,日子久了,關係變得疏離,也無法好好理性討論孩子的各項照顧與安排。
「她爸媽要離婚了!」
小學三年級,我從大人的談話中,依稀拼湊出父母要離婚的消息,這在30年前是很不尋常的,班上沒同學有這樣的經驗,當時我唯一認識的單親孩子,是失怙、遭逢父喪,可是她對爸爸的印象很模糊,能跟我分享的不多。
小學三年級,我從大人的談話中,依稀拼湊出父母要離婚的消息,這在30年前是很不尋常的,班上沒同學有這樣的經驗,當時我唯一認識的單親孩子,是失怙、遭逢父喪,可是她對爸爸的印象很模糊,能跟我分享的不多。
兒盟十多年前開始關注父母離異家庭的子女,這些年也陸續發展了包括家事商談、離異父母親職講座、親職團體以及陪同親子會面服務,其中陪同子女會面服務,是為了讓正處於父母離異或父母已經離異的兒少,能有和未同住父母相處、重新連結親子關係的管道,因為許多高衝突的離異家庭無法自行探視,甚至衍生許多訴訟與糾紛。
針對法院所做的探視權裁定,若有探視權的一方在探視當天無故遲到1小時以上,通常會被視為取消當次會面交往機會;由於讀者是與前妻以協議訂定她與孩子的會面交往方式,建議讀者可以先看看雙方協議內容,有無類似的遲到或不到條款,若有即可依據協議內容主張。
在商談室裡,小蓉與阿明為了離婚後孩子要跟誰住?監護權要給誰?爭執不休,雙方都認為孩子要由自己照顧才是對的、好的,社工看到雙方在衝突、生氣的背後尚有未被理解的情緒,所以請雙方先停下來,並分別跟小蓉、阿明聊一聊。
探視權又稱會面交往權利,權利也是義務。父母離婚糾紛中,探視權能否順利履行與撫養費是否及時支付,攸關子女健康成長的重要因素。夫妻離婚後,有些父母會將因離婚中所產生的負面影響,不自覺地轉移到孩子身上,加上將孩子視作私產的傳統觀念,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往往會設置各種探視障礙,而未撫養子女一方則會以拒付撫養費或強制制執行方式對抗,以致探視權很難執行的難題。
住美國的長榮航空李姓前機師和同公司空服員結婚10年,2013年因家暴案件在美國裁判離婚,李妻與女兒返台定居,因李姓前機師對女兒沒有探視權,他提出在美國有百坪豪華住所、月薪6千美金的條件,向台中法院爭取女兒親權,但法官考量,夫妻過去的爭執造成女兒心理創傷,至今對父親負面情緒仍存在、也排斥與父交往,駁回他的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