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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的狀況題】離婚後孩子跟對方住,我可以不付扶養費嗎?



「分開後孩子不在我這,相處機會少,根本跟自己不親,這樣還要付扶養費嗎?」
「我已經跟對方分開,孩子不跟我姓,這樣是不是就可以不付扶養費?」
不少家長曾有過這樣的疑惑,但若從以下的觀點思考,比較能清楚扶養費所代表的意義。


首先,要讓家長瞭解的是我們是跟另一方分手,不是跟孩子分手,孩子一輩子都是跟我們有血緣關係的重要家人,即使我們沒有跟孩子同住,不代表我們對孩子的生活及發展沒有責任,孩子從出生的那一刻開始就會在家長的照護下長大。因此扶養費可以這麼看待:

👉是對孩子基本生理需求的提供:
舉凡吃、穿、住、行這些基本生活開銷都是必要的,從此刻到孩子成年,不同年齡層的生活需要有所不同,有時開銷小、有時開銷大,但固定的扶養費分擔即是讓擔任主照的一方得以運用以支付這些支出。

👉是提供孩子生活的尊嚴:
讓孩子不須因父母分開而為了基本需求而掙扎,能有尊嚴的生活。

👉是對孩子安全感的提供:
透過扶養費的提供盡量不讓孩子因為父母離開而減少資源,孩子因而感受到恆定性而有安全感,如此即可以把因父母分開而有的影響減到最低。

👉是對孩子愛的展現:
養育、照護都是愛,這都需要若干花費,扶養費即是如此愛的展現。

👉是親職分擔:
請注意,是『分擔』不是『負擔』,與孩子未同住的一方分擔1/2的扶養費,或較有餘力時負擔較大的比例;但與孩子同住的一方也會分擔若干比例的扶養費,因此雙方是共同分擔照顧孩子之責,而不是僅有一方負擔的。

👉是普世價值:
聯合國兒童人權公約第六條內容提到,需要給予兒童愛和理解,並盡可能在父母負責任的保護下,使孩子無論遇到什麼樣的狀況,都能在具有愛、道德及物質的環境保障下獲得養育。也因此扶養費的分擔即是保障孩子基本權益,這是一種普世共有的價值。

👉是法律規定:
民法1084條、民法1116-2條提及,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扶養之權利義務,且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這也是最基本的要求。



孩子不應過著為滿足基本需求而貶低尊嚴的人生



因此,親愛的家長們,不要因為氣對方,也不要因為孩子不在我們身旁,而影響您對孩子的愛,我們與孩子的連結是很難切割的;況且,孩子的成長不會因為父母關係結束而停滯,他一樣靜靜且持續地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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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的狀況題】兩個家的孩子,如何擁有完整的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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