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剴剴案|兒福聯盟社工庭審結果?「保證人地位」是什麼?司法程序最新進度和常見問題 (上)

剴剴案專區
202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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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剴剴案引發社會高度關注。本文僅就目前可公開查證的司法程序與法律概念,整理「事實」與「報導」的差異,並說明法官在判決中如何看待社工責任與專業限制,協助讀者全面理解本案。 


目錄 

剴剴案|司法程序最新進度(更新至2026.04) 
  • 劉姓保母:刑事審判進度
  • 兒盟社工:偵查與審理情形 
剴剴案|司法程序常見問題 
  • 為什麼社工會被起訴?兒福聯盟把責任推給社工?   
  • 為什麼社工會被上銬? 警方疑似違反偵查不公開? 
  • 為什麼主張起訴書引用失當?檢方對於社工專業的誤解
  • 為什麼社工被起訴「業務登載不實」?法律爭點整理  
  • 為什麼社工被起訴「過失致死」?核心爭點一次說明    
  • 為什麼兒福聯盟證人會和被告律師見面?有串證疑慮嗎? 
  • 為什麼媒體報導都說,社工表示「不知自己該負責什麼」? 

剴剴案|司法程序最新進度(更新至2026.04) 

1. 劉姓保母:刑事審判進度

  • 2024年初:檢方偵查終結,依殺人、凌虐致死、妨害自由罪起訴劉彩萱(姊)、劉若琳(妹),兩人羈押禁見。 
  • 2025年4月21日:臺北地院國民法官審理開庭,傳喚醫師、社工等證人。 
  • 2025年5月13日:一審宣判劉彩萱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劉若琳有期徒刑 18 年,兩人均上訴。 
  • 2025年12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二審辯論終結,定於次年1月宣判。 
  • 2026年1月27日:臺灣高院二審判決駁回劉姓二姐妹的上訴,即維持一審判決:劉彩萱無期徒刑、劉若琳有期徒刑18 年,延押2個月,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2. 兒盟社工:偵查與審理情形

  • 2024年2月2日: 兒盟陳社工以證人身分接受檢察官訊問。 
  • 2024年3月12日:檢察官將兒盟陳社工改列被告,至警局製作筆錄後,遭警方上銬移送地檢署。 
延伸閱讀:為什麼社工會被上銬?警方疑似違反偵查不公開?  
  • 2024年8月26日:檢方偵結起訴兒盟陳社工。 
延伸閱讀:為什麼主張起訴書引用失當?檢方對於社工專業的誤解 
  • 2025年7月17日:臺北地院開啟程序庭。 
延伸閱讀:為什麼媒體報導都說,陳社工表示「不知自己該負責什麼」? 
  • 2025年9月2日:法院裁定陳社工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 2025年11月27日:社工案第一次開庭,針對收出養政策與地方政府交接責任,傳喚衛福部社家署徐督導、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施社工、天主教福利會丁執行長等證人。 
  • 2025年12月11日:社工案第二次開庭,針對醫療端初步判定與兒盟核心督導責任,傳喚萬芳醫院黃醫師、兒盟李主管、兒盟江督導等證人。 
  • 2025年12月18日:社工案第三次開庭,針對兒盟高層管理與內部通報系統,傳喚兒盟白前執行長、兒盟收出養業務葉組長及葉督導等證人。 
  • 2025年1月22日:社工案第四次開庭,針對第一線專業觀察與居托監督缺失,傳喚兒童牙科蔡醫師、文山居托林社工及黃督導等證人。 
  • 2026年1月29日:社工案第五次開庭,針對主管機關行政監督責任,傳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粘科長出庭作證。 
  • 2026年2月23日:社工案加開庭次,勘驗牙醫相關影響內容,並訊問兒盟陳社工。 
  • 2026年2月26日:社工案第六次開庭,最終言詞辯論,檢察官論告與辯護律師簡報陳述還原。 
  • 2026年4月16日:一審宣判業務登載不實罪無罪,過失致死罪有期徒刑2年。

 


剴剴案|司法程序常見問題 

為什麼社工會被起訴?兒福聯盟把責任推給陳社工?    

檢方以過失致死及業務登載不實罪名起訴出養社工,起訴書卻多處引用失當,凸顯了司法偵查體系對「社會工作實務運作」與「系統性限制」的誤解。 

延伸閱讀:為什麼主張起訴書引用失當?檢方對於社工專業的誤解   

兒盟相關人員包括出養陳社工、督導、主管等,在案件初期均為證人身分。113年3月12日檢方突然將出養陳社工轉列被告,兒盟對此重大變化雖感到無比困惑與錯愕,但隨即啟動應變機制,提供法律諮詢、委任律師及陪同等支持措施。 

有部分民眾提出質疑,兒福聯盟在面臨輿論壓力時讓社工獨自面對司法調查,有切割基層社工之嫌,以下嘗試還原實際情況,說明從事發初期的證人傳喚到後續的強制處分,機構所採取的處置與法律介入。 

以下為兒福聯盟的具體行動與時間軸: 

  • 初期啟動與律師介入
    在接獲兒童不幸訊息後,兒盟即成立專案小組。當第一次檢方要求傳喚社工以「證人」身分出庭應訊後,兒盟於 2024年2月5日即為社工尋求律師的諮詢,以瞭解後續的司法程序,並設法連結各種資源,提供支持與陪伴。 
  • 人身安全防護
    2024年3月11日案件在媒體曝光,陳社工的個資在網路上被肉搜公布,兒盟立即啟動社工人身安全防護計畫,以確保社工人身安全並避免網路社群的謾罵與撻伐。 
  • 搜索與警詢陪同
    2024年3月12日警方進機構搜索,當警方告知兒盟陳社工可能由證人轉列被告時,兒盟立即尋求相關律師資源協助後續陳社工的司法程序。在警方訊問過程中,社工直屬督導、主管以證人身分一同前往警局製作筆錄。 
  • 移送與交保協助
    社工從警局移送至地檢署時,雖未能站在陳社工旁邊,但本會有五位同仁仍在現場支持。在地檢署,委任律師陪同陳社工接受複訊,至交保期間,委任律師亦在場陪同。當晚,董事會即以個人身分為陳社工籌措並支付保證金。 
  • 長期心理支持與訴訟準備
    事發以來,兒盟持續提供陳社工所需的心理諮商資源。同時由董事捐款籌措律師費用,以確保社工有權依法行使辯護權。 

延伸說明:兒盟董事會是否支薪?社工的律師費從哪裡來? 

根據《財團法人法》第39條,兒盟現任董事會成員皆為無給職。兒盟成立多年以來,並未給付董事會薪資。董事會成員皆為出自個人對兒少議題之熱忱,義務性擔任董事會成員。而本次陳社工的律師費用,是董事會成員自發性捐款籌措,絕對未動用機構任何募款收入或公眾捐款。 

為什麼社工會被上銬?警方疑似違反偵查不公開? 

113年3月12日警方在解送臺北地檢署複訊時,社工全程配合調查,無攻擊、脫逃或自傷跡象,卻遭到警方刻意分隔社工、主管與督導的上車動線,社工雙手上銬,且未遮蔽上銬部位,讓其暴露在媒體鏡頭前,直接遭拍攝及近身採訪,此舉引發社工界及司法團體質疑。 

根據監察院2025年3月14日調查報告進行糾正,拘提與解送過程中,警方未妥善遮蔽戒具使用狀況,使當事人處於媒體可清楚拍攝之狀態,客觀上已造成社會大眾形成特定印象,行為明顯不當。臺北市政府警查局亦宣布帶隊偵查隊長確有疏失,予以處分申誡1次,並列為案例教育,加強員警訓練。 

偵查階段尚未起訴,更遑論判決確定,當事人法律地位仍屬「犯罪嫌疑人」,並非有罪之人。在此階段以高曝光方式呈現其受戒具約束畫面,已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監察院認為,本案警方上開拘提與解送過程中,未妥善遮蔽戒具使用狀況,使當事人處於媒體可清楚拍攝之狀態相關作為,未妥適落實偵查不公開精神,並構成行政違失。 

延伸閱讀: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偵查不公開原則 

延伸閱讀: 社工遭上銬案,監察委員王幼玲、紀惠容提案糾正警政署、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及所屬文山二分局,並函請警政署及法務部檢討改進 

依《刑事訴訟法》第89-1條及《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戒具使用須符合比例原則,不得逾必要程度,並避免公然暴露。 

社工配合到案,無精神異常、攻擊或脫逃之虞,警方仍上銬,且有員警稱「要讓媒體滿足,所以要上銬給媒體拍」,明顯過當。 

司改會當時即呼籲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及台北地檢署公開檢討戒具使用正當性。 

延伸閱讀:
聯合聲明|違反偵查不公開,無法保護兒少生命 兒盟社工遭上銬帶走,正當性何在? 

為什麼主張起訴書引用失當?檢方對於社工專業的誤解 

出養社工遭檢方以過失致死及業務登載不實的罪名起訴。然而,仔細檢視起訴書內容,可發現檢方在推論邏輯與法規引用上,對社會工作實務存在重大誤解。 

起訴書中的三大爭議點: 

1. 社工紀錄實務脈絡:完成程序不是為了掩蓋過失
  • 起訴書通篇指出,社工修改紀錄是為了「推卸訪視內容責任,掩蓋過失致死犯行」。 
  • 社工在面對重大事件時,因應各方(政府單位、網絡單位等)要求,故將散見於 LINE 對話、或手寫筆記中的片段,重新整理並「佐證」(直接寫「使記錄更詳盡」 )到正式紀錄系統中,以求提供最完整的資料協助各方掌握案情。只要「記錄」的「內容」是實在的,(例如確實有那些對話發生),這種「事後統整」(使記錄更詳盡、充實),且與事實相符的行為本身,並非掩蓋過失」更無「明知不實而捏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判例 

  • 社工工會也聲明,使記錄更詳盡、充實是社福界面對重大案件及媒體事件的通常程序,主要目的為因應各界頻繁的索資需求。 

資料來源:【聲明】針對今日社工遭起訴案 臺北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聲明稿 

  • 「事後統整」資料的內容若有疑義,司法機關可以嚴格檢視該記錄是否與客觀事實相符。然而,不宜將此一行政上的通常程序,直接推論為社工具有「不良動機」,更不應單憑統整紀錄此一行為,藉此判斷當事人的犯後態度惡劣。 

小結:若要以此認定社工具有偽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之犯意,在法理上需要有更嚴謹的證據來支撐。 

2. 適用法規的謬誤:出養社工並非「居家托育訪視員」 
  • 檢察官的起訴書中,特別引用了衛生福利部的《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訪視輔導工作指引》作為依據。 
  • 檢方據此指引認為,不能事先通報托育人員進行約訪,以避免虐兒行為有機會被托育人員隱匿。 
  • 然而,本案出養社工的職責並非「居家托育訪視員」,而是出養社工,其業務性質與規範並不適用該項指引。 

小結:檢方以此作為出養社工未盡責的指控基礎,在法規引用上顯然有誤。 

延伸閱讀:誰是主責社工?政府和民間單位的任務是什麼?剴剴案社安網角色分工完整說明   

3. 專業語境的落差:「主要照顧者」的定義與「說謊」指控 
  • 起訴書指控出養社工「說謊」,其主要理由是因為在護理師詢問主要照顧者為何人時,出養社工稱主要照顧者為外祖母。然而,會有此的溝通落差,是因在社工的專業語境裡,保母或寄養家庭通常會被稱為「替代照顧者」。 
  • 只有家屬內主要負責決策跟照顧的人,才會被界定為「主要照顧者」。特別是當需要回應醫療決策事件時,社工會把家內有法律決定權的家屬稱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 
  • 且從2025年12月11日社工第二次庭審資料可知,萬芳醫院醫師出庭說明,緊急問診時便知道保母是實際的主要照顧者,為了要說明放棄急救事宜,請社工要聯繫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外祖母)到院。 
小結:這屬於專業語境的精確使用,而非掩蓋事實的謊言。 

 

為什麼社工被起訴「業務登載不實」?法律爭點整理 

部分民眾關心:出養社工究竟被指控哪些登載內容不實?是否屬於刻意造假?以下整理檢方起訴理由與辯方說明,供社會大眾理解相關法律爭點。 

業務登載不實的定義: 

  • 根據刑法第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業務登載不實」指,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最高法院多項判決(如:最高法院 69 年台上字第 595 號判例意旨)均指出,所謂「明知」,是指直接故意。若只是因為過失、記憶模糊、行政作業遲延而事後補記,或是認知上的錯誤,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沒有刻意捏造事實的惡意,就不構成此罪。 

檢方起訴的三大原因與法庭爭議點: 

1. 紀錄字詞的謬誤:「已」與「以」的誤植爭議
  • 檢方指控:工作紀錄中寫道,出養社工向保母索取的照片「已」傳給外祖母,檢方認定此敘述與事實不符,涉嫌登載不實。 
  • 辯方主張:辯護律師指出,此處純粹為文書處理上的錯別字誤植。社工的原意應為「以」(某種方式)傳給外祖母,卻在打字時誤打為「已」。這屬於單純的行政疏漏與字詞誤植,並不具備刻意捏造事實的主觀犯意。且律師於開庭時,有展示出養社工與保母的社群對話紀錄中,出養社工請保母索取相片以提供給外祖母的對話日期,與工作紀錄登打日期吻合。 
2. 醫院現場身分誤認:護理師還是住院醫師?
  • 檢方指控:針對 12 月 24 日男童到院急救當日的處遇紀錄,出養社工記載「有護理師解釋可能是溢奶」。但經檢察官事後傳喚院方人員調查,並無護理師發表過此言論,認定社工造假紀錄。 
  • 辯方主張:辯護律師澄清,事發當日急診室現場極度慌忙且混亂。確實有院方人員出面解釋男童狀況(提及可能是溢奶),但社工極可能將前來說明的「住院醫師」,在慌亂中誤認並記錄為「護理師」。這屬於第一線實務中客觀上的身分認知錯誤,而非憑空捏造對話。且出養社工於工作紀錄中已詳細載明現場醫護人員指出男童身上有多處可疑傷勢,請社工仔細拍照,亦顯示出養社工無造假紀錄之必要。 
3. 紀錄出現多個版本:修改紀錄是否等於竄改掩飾?
  • 檢方指控:檢警在偵辦過程中,先後取得了三個不同版本的「處遇紀錄」,因而認定出養社工有事後竄改紀錄、掩飾犯行的行為。這三個版本的來源分別為: 
    1. 第一版:由機構內另一名資深出養社工印出提供給檢方(確切提供日期目前尚待法庭確認)。 
    2. 第二版:檢警搜索時,查扣社工電腦主機後所取得的數位檔案。 
    3. 第三版:由辯護律師後續透過書狀,以附件方式提供給檢方的版本。 
  • 辯方主張:如同前述文章所提,面對重大案件及媒體事件,進行紀錄的「整理與佐證」以因應各界索資需求,是社福機構的通常行政程序。三個版本的存在,反映的是紀錄在不同時間點的增補狀態與不同單位的存檔差異,若無確切證據證明其內容為惡意捏造,不宜將不同時間點的版本差異,直接推論為社工具有偽造文書的不良動機。 

期盼法庭能充分審視上述證據的合理性與社工實務的客觀限制,確保判決建立在嚴謹的證據法則之上。 

 

為什麼社工被起訴「過失致死」?核心爭點一次說明 

本案為台灣社工界首次面臨社工遭檢方以「過失致死罪」起訴的案件,判決結果將深刻影響社工在法律上是否具備「保證人地位」。 
刑法上,「保證人地位」指個人對特定法益(如兒童生命安全)負積極保護義務,若有能力防止結果卻放任,即可能構成「不作為犯」(如過失致死)。 
延伸閱讀:不作為的「惡」?——簡介「保證人地位」於我國實務發展的輪廓

針對檢方的起訴理由與法庭上的核心爭點,以下從法律要件與社工實務面進行專業解析: 

1. 起訴書指控社工沒有進行「突襲式約訪」及完成「寶寶日記」,這有違規嗎? 
職務差異與法規誤用 
  • 這是本案起訴書中最重大的法律適用謬誤。檢察官引用了衛福部《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訪視輔導工作指引》,指責社工未進行突襲式約訪。事實上,該指引的適用對象是地方政府轄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的「居家托育訪視員」,而本案被告的職務是民間機構的「出養社工」。兩者的法源依據、職權範圍完全不同。 
  • 出養社工在法規上既無執行突襲式訪視的公權力,也無強制填寫托育系統「寶寶日記」的權力。檢察官以「不適用的法規」來作為指控社工過失的基礎,顯然對社政體系分工存在嚴重誤解。 
2. 為什麼社工「沒有懷疑保母的話」?是不是警覺性太低? 
實務脈絡與後見之明
  • 要求社工在第一時間懷疑保母,是建立在「已知男童遭虐死」的後見之明。在客觀事實上,該名保母為具備國家證照之專業人員,過往並無家暴或不良前科,且曾與兒盟合作照顧過一名出養童,照顧情況良好。在本案中,當社工訪視發現男童有適應問題或傷勢,保母提供了看似合理的解釋,並配合社工要求帶男童就醫,該看診的醫師亦未能觀察出男童身體是否有不合理的傷勢。 
  • 因此社工與督導依據過往的服務經驗,將其判定為「環境轉換的適應不良」而非「惡意虐待」。在缺乏其他網絡通報或積極證據的情境下,社工基於對專業合作體系的信任而未預判出極端犯罪,不應被直接等同於刑法上的「過失」。 
3. 是不是兒福聯盟社工單方面把孩子推給有問題的保母? 
決策機制與主要照顧者定義
  • 外界說法認為是陳社工將孩子強推給該名劉姓保母。然而,這並非是社工個人可決定的事。在討論孩子出養前的照顧安排時,外祖母雖想將孩子留在(前)周保母家照顧,但因為新北市政府可提供的托育補助不足以支應保母費用,外祖母與新北市樹鶯社福中心討論後,決定將孩子轉至與兒盟合作的社區保母照顧,並由兒盟支應全額保母費。在外祖母做了此項決定後,兒盟才啟動內部會議討論。當次會議共有三位可以連結的保母資源,會議中依據孩子的年齡、社區保母適合照顧的年紀、以及尚有床位接納兒盟出養個案的保母名單,決定由哪位保母照顧,當時團體決策由劉姓保母接手照顧剴剴。 

延伸閱讀: 剴剴案社工一審攻防,檢方要求從重量刑、律師呼籲社安網不該成卸責大賽 

為什麼兒福聯盟證人會和被告律師見面?有串證疑慮嗎? 

律師與兒福聯盟證人會面,並非串證,而是行使法定權利。 

早在民國84年公布之《律師倫理規範》第16條即明文規定:「律師得於法庭外詢問證人所知事實,以說明必要事實或有利辯護,不得誘導不實陳述。」律師全聯會《律師訪談證人要點》第1條明定,律師接受事件之委託,為探究案情、蒐求證據、協助實質有效完成作證程序,以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得依律師法第三十一條及本要點之規定,在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外就與案情、證言之證明力或信用性有關之事項訪談證人。此為探究案情、搜求證據並促使證人到庭之必要程序。 

事先訪談證人,乃辯護人取證及行使防禦權之合法方式,用以釐清案件事實,避免程序拖沓,與串證迥異。若恣意污名化,將損害被告憲法防禦權及人權保障制度。司改會強調,此為刑事審理常態,檢辯均適用。 

延伸閱讀: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 當社工遇上刑事案件 

 

為什麼媒體報導都說,社工表示「不知自己該負責什麼」? 

這句話源自 2025 年 7 月與 9 月庭訊報導,在社群被大量轉載,成為社工「推卸責任」的象徵標籤。但實際脈絡與報導呈現有明顯落差。 

事實經過 
  • 庭上情境:程序庭中,法官針對繁瑣事證詢問,社工因不理解特定法律問項,回應「不知自己該負責什麼」來確認法官意旨。這是程序確認。 
  • 報導呈現:媒體標題濃縮成「陳社工全盤否認、喊不知要負什麼責」,忽略社工多數時間由律師代答的事實。 
為何會這樣報? 
  • 刑事庭訊常有專業術語與重複確認,當事人表達困惑很常見,僅擷取片段單句容易變成「冷淡推責」。 
  • 事件曝光後,社會情緒高漲,媒體為了吸引點擊和流量,以易煽動情緒的標題優先吸引注意,脈絡常被省略。 

台北市社工職業工會副理事長沈曜逸在社群發文說明:數月開庭,社工幾乎不發言,全由律師代答;這句話只是法官問項確認,卻被斷章取義。 

延伸閱讀:沈後山 - 【114年度訴字第51號過失致死等案】QA 

可以解釋為,前線社工面對「首次以過失致死起訴」的法律程序,卻因為在對話過程確認意旨,而被媒體刻意放大報導。最終結果,仍以法院判決為準。


繼續閱讀▶️剴剴案|兒福聯盟社工庭審結果?「保證人地位」是什麼?庭審回應聲明和名詞說明(下)

延伸閱讀 

▶️了解剴剴案的事件全貌?兒盟聯盟的致歉及反思? 
剴剴案|事件經過?為什麼發生?專題文章一次看


(封面圖片來源: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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