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剴剴案|兒福聯盟社工庭審結果?「保證人地位」是什麼?庭審回應聲明和名詞說明(下)

剴剴案專區
202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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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針對大眾對於社工庭審結果的密切關注,本文將說明兒盟社工的最新庭審結果,並提供兒盟的最新回應;同步說明本案涉及之常見法律用語及概念,同時說明檢方及辯方之差異,協助讀者全面理解本案。 

閱讀上篇:剴剴案|兒福聯盟社工庭審結果?「保證人地位」是什麼?司法程序最新進度和常見問題 (上)


目錄

剴剴案|庭審進度和回應聲明
剴剴案|司法程序常見名詞解釋 
  • 什麼是「保證人地位」?社工也有「保證人地位」嗎? 
  • 什麼是「注意義務」和「預見可能性」? 
  • 什麼是「不正訊問」?哪些訊問方式屬於「不正訊問」? 

剴剴案|庭審進度和回應聲明

(持續更新中)

剴剴案|司法程序常見名詞解釋 

什麼是「保證人地位」?社工也有「保證人地位」嗎?   

「保證人地位」基本定義 

刑法上,「保證人地位」指個人對特定法益(如兒童生命安全)負積極保護義務,若有能力防止結果卻放任,即可能構成「不作為犯」(如過失致死)。 
來源包括法律明文、契約或職務保障義務,常見於父母、醫護、監護人,接受父母托育的保母。 
延伸閱讀:不作為的「惡」?——簡介「保證人地位」於我國實務發展的輪廓

剴剴案中,兒盟社工是否具備「保證人地位」? 

所謂「保證人地位」,在法律上的具體定義為「有防止犯罪發生的義務」。當檢方以此罪名起訴社工,等同認定收出養社工在法律上具有絕對防止兒虐發生的義務。 

然而,若司法審判將社工在第一線面臨的客觀「實務限制」直接視為法律上的「疏忽」或「過失」,恐將無限擴張保證人地位的適用時機,致使基層從業人員承擔不合理的法律責任。 

  • 法院審理爭點:檢方主張社工依收出養契約,負監督剴剴安全的保證人地位,應該且有能力預見保母虐待風險並可得介入防止。 
  • 辯方立場:社工僅負責評估與轉介,無現場控制權或終止托育權限;保母刻意誤導使專業無從判斷,不應擴張至刑事責任。 
  • 實務判斷:需逐案檢視契約內容、社工權限與當時資訊。 

剴剴案是台灣社工首次遭過失致死起訴、法院審理「社工保證人地位」的標竿案件,過去類似案件多以業務登載不實或行政違失處分,少有直接刑事追責先例。 

若法院擴張認定社工具保證人地位,將要求其在有限權限下有能力識破隱匿犯罪,超出專業範圍;長期來看,將導致基層社工服務風險提升、服務意願降低、人才流失,動搖整體社安網。 

延伸閱讀:會後新聞稿|「誰來保證社工?談社會安全網中社工的法律權責與專業邊界」論壇 

什麼是「注意義務」和「預見可能性」? 

注意義務 

刑法第14條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法官在判斷是否違反注意義務時,通常會以「在相同情況下,具有相當知識經驗的人會怎麼做」作為標準;社工需依專業基準訪視、通報,但並非能絕對杜絕風險。 

預見可能性 

指行為人在事件前,依當時可得資訊「合理能預料」嚴重結果(如死亡)。重點是「當時」,而非事後後見之明,由於原無不當紀錄的保母刻意誤導,造成資訊落差。 

剴剴案爭點 

檢方主張社工應注意瘀青、掉牙等警訊,具預見可能性;辯方指原無不當紀錄的保母誤導,專業牙醫也未能察覺,超出社工能力。 

什麼是「不正訊問」?哪些訊問方式屬於「不正訊問」? 

「不正訊問」定義 

刑事訴訟法禁止以不當手段取得供述,否則證據能力受限,保障自由意志與程序正義。 

常見不正訊問情形 
  • 暴力或變相刑求(如語氣高張、長時間不休息、限制飲食)。 
  •  威脅(如損害家人、加重刑責)。 
  •  利誘(如保證免刑)。 
  •  詐欺或誘導(如誤導事實、提供虛偽的事實、強迫特定陳述)。 
  •  筆錄不符實際(如記載證人未陳述的事實,代答或修改內容)。 
剴剴案爭議 
1. 檢方疑似刻意曲解事實及誤導性詰問 

辯方主張,此案偵查檢察官刻意以誤導性詰問、曲解事實等方式污染證人心證,意圖塑造被告的負面形象,扭曲事實真相。以下列事件為例: 

刻意捏造冷血言論
  • 偵查檢察官捏造被告(陳社工)曾向外祖母及周(前)保母表示:「你們都不要這個小孩,要把小孩丟在路邊,還管他死活幹嘛」等冷血言論。但偵訊光碟譯文顯示,外祖母表示沒聽過,另一位證人周保母更直指這段話是「來開庭時聽檢察官說的」。甚至在劉童外祖母 113 年 3 月 6 日的偵訊過程,書記官還明白地向檢察官表示「我記得外婆(外祖母)沒有這樣講。」但偵查檢察官後續仍不斷詢問證人對於被告的冷血言論的行為有何意見,明顯汙名化被告。 
違反事實指控被告意圖影響偵查
  • 檢方稱被告(陳社工)與劉保母企圖以「行政相驗」隻手遮天,但通聯紀錄顯示,被告(陳社工)於凌晨 0:49 接獲劉彩萱有關劉童送急診的通知;2 分鐘後,也就是 0:51 就打外祖母手機門號聯繫外祖母;外祖母 2:25 抵達醫院並於 3:41 到興隆派出所製作筆錄。卷內無任何證據支持「行政相驗」之說,當送到醫院的病患死亡時,無論是以警員到場協助「行政相驗」或是通知檢警單位安排「司法相驗」,需由專業醫療人員判斷後決定,被告(陳社工)根本不知道何謂相驗,以及行政相驗及司法相驗的差別,亦無權力也無能力去影響醫療人員之決策。 
  • 此外,興隆派出所的兒童少年保護通報表上,明確記載劉童主要照顧者為保母劉彩萱,及外祖母的年籍資料和聯繫方式。顯見警察在第一時間就很清楚劉童主要照顧者為保母劉彩萱,也有外祖母的聯繫方式,均足以證明偵查檢察官所謂被告(陳社工)企圖隱匿及掩飾與事實完全不符。檢察官一再指控被告(陳社工)表示外祖母失聯,要由被告(陳社工)和保母劉彩萱代表相驗,是因為檢察官要求,被告(陳社工)才聯繫外婆。但從被告(陳社工)與劉童外祖母 LINE 的對話紀錄內容可知112 年 12 月 24 日的相驗程序前,外祖母早已接到陳社工及警員通知,陳社工與外祖母還相約會合,檢察官的指控明顯違背事實。 
錯誤指控「訪視不確實、只在樓下聊天」
  • 被告(陳社工)已於 113 年 4 月 18 日提交在保母家中及公園拍攝的訪視照片,檢察官卻仍在後續偵訊中向證人(外祖母)稱被告(陳社工)「只在樓下聊天抄資料,沒實際看到小孩」,明顯與證據不符。 
曲解外婆探視意願
  • 外祖母與新北市樹鶯社福中心社工均表示,外祖母是因情感牽絆而不願探視,檢察官卻反覆指控被告拒絕外祖母探視,顯示檢察官起訴內容未能依據證據資料,並意圖製造被告冷漠、阻撓的形象。 
2. 筆錄以他人的陳述,記錄為證人的陳述

辯方聲請勘驗社工偵訊光碟,指筆錄疑似他人的陳述作為證人的陳述,並非證人原話,質疑檢方誘導;合議庭以偵查秘密駁回,目前仍在審理。 

希望偵訊光碟的原因
  • 辯方對於部分筆錄有疑慮,因此一再要求法院勘驗偵訊光碟。
筆錄以他人的陳述記錄為證人的陳述
  • 外祖母筆錄的內容,多數由周(前)保母的女兒「代為回答」,甚至連「社工訪視報告有偽造嫌疑」的指控,也是周(前)保母女兒對檢察官所說,而外祖母幾乎沒有真正開口陳述。當時書記官還詢問,這些代答內容是否要直接打進外祖母的筆錄裡,檢察官卻回「沒關係」,最後形成一份看起來像「外祖母親口指控社工」的筆錄。
主張還原真相
  • 辯方主張,這是牽涉本案起訴的關鍵理由,如果不透過影像還原現場,很難判斷筆錄是否忠實反映證人本人的意志,因此才不斷聲請勘驗光碟。不過合議庭以「偵查秘密」等理由,認為沒有必要勘驗,目前仍是爭議焦點之一。

延伸說明:為什麼被告律師要求勘驗光碟?是想拖延司法程序嗎? 

許多民眾擔心,律師聲請調查證據是為了無故拖延案件進度。然而,從司法實務的角度來看,勘驗光碟非但不是拖延,反而是還原真相「最直接且快速」的方法。 

1. 畫面會說話,一目了然
紙本文字缺乏語氣、停頓與表情。透過法庭上公開播放光碟,合議庭法官能在極短的時間內,親眼確認檢察官的訊問態度是否公正,以及證人當時的真實回答究竟為何。 
2. 檢驗程序正義的試金石
如果檢方確信偵訊過程光明正大、一切合法合規,勘驗光碟正好可以還司法調查一個公道,破除外界疑慮;反之,若偵查過程確實存在瑕疵,勘驗光碟也能及時糾正錯誤,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依刑事訴訟法第169條,偵訊光碟為重要證據,勘驗屬常見權利行使,非刻意拖延審理。此舉旨在確保證詞忠實,避免冤錯案。 

合議庭日前駁回勘驗申請,也引發程序正義討論。呼籲強化偵訊紀錄透明化,以維護公眾對司法信任。 

延伸說明:為什麼社工開庭後,兒福聯盟證人現場「翻供」?   

在 2025 年 12 月 11 日的審理庭上,兒福聯盟江姓督導當庭表示,檢察官於偵查階段所製作的筆錄並不正確,無法完全表達其真實意思。綜合庭上陳述,該份偵訊筆錄主要存在以下爭議: 

  1. 「沉默」被記錄為「同意」:證人指出,在偵查過程中,面對檢察官的訊問,因過程嚴厲且漫長,一般人亦不敢反駁或挑戰檢察官。證人在過程中許多保持沉默、未開口回答的片段,在書面筆錄上竟被直接記載為「是的」。 
  2. 限縮回答選項(誘導訊問疑慮):證人表示,檢察官在訊問時,僅給予「過失」或「疏忽」等預設選項要求其二擇一作答,剝奪了證人完整陳述客觀事實的空間。 
  3. 拒絕更正與施壓:當證人發現筆錄內容未能準確表達其原意,當下要求更改時,檢察官不僅不同意,更以「這是做偽證」等言語施壓。 

延伸閱讀 

▶️了解剴剴案的事件全貌?兒盟聯盟的致歉及反思? 
剴剴案|事件經過?為什麼發生?專題文章一次看


(封面圖片來源: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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