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剴剴案|兒福聯盟社工庭審結果?「保證人地位」是什麼?庭審回應和法律爭點解析

活動消息
202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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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針對大眾對於社工庭審結果的密切關注,本文將說明兒盟社工的最新庭審結果,並提供兒盟的最新回應;同步說明本案涉及之常見法律用語及概念,同時說明檢方及辯方在法律爭點之立場差異及解析,希望幫助民眾更全面理解本案。

閱讀上篇:剴剴案|社工為什麼被起訴?檢方起訴理由是什麼?司法程序及庭審爭議一次看懂


目錄

剴剴案|庭審進度和回應聲明
  • 剴剴案社工庭審最新結果(更新至2026.05)   
  • 為什麼過失致死罪的判決結果引發高度爭議?   
  • 為什麼業務登載不實無罪?檢察官的錯誤指控和法官判決理由   
  • 兒盟如何回應一審判決?最新聲明連結   
剴剴案|司法程序常見名詞解釋 
  • 什麼是「保證人地位」?社工也有「保證人地位」嗎? 
  • 什麼是「注意義務」和「預見可能性」? 
  • 什麼是「不正訊問」?哪些訊問方式屬於「不正訊問」? 

剴剴案|庭審進度和回應聲明

剴剴案社工庭審最新結果(更新至2026.05) 

一審宣判 

2026年4月16日,臺北地院就陳姓社工一案宣判: 

  • 業務登載不實罪:無罪。 
  • 過失致死罪:有罪,處有期徒刑2年。 

2026年5月15日,台北地檢署對社工無罪和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本案進入二審審理階段。

為什麼過失致死罪的判決結果引發高度爭議? 

判決公布後,社工界與法學界對此結果提出強烈質疑,認為判決基礎有明顯問題,也可能對台灣社福體系造成長遠衝擊。 

法律面 

這是台灣法院首度認定社工具備「保證人地位」。多位法學專家指出,本案的認定標準過寬——如果社工只要接觸個案就必須承擔刑事上的積極防止義務,法律責任的邊界將難以界定,未來恐怕會有更多社工面臨類似的入罪風險。 

社工實務面 

社工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本來就受到法規和機構制度的限制。這份判決沒有充分考量這些現實條件,而是用「事後全知」的角度,要求社工在當下資訊不足的情況下做出完美判斷或「拼湊真相」,對第一線工作者來說標準並不公平。 

社會影響面 

判決一出,不少社工擔心往後為了避免刑事責任,只能選擇過度通報或不敢接高風險個案,這反而對兒少保護不利。台灣社工本就長期面臨過勞與人力不足的問題,刑事責任的陰影恐怕會讓更多人選擇離開這個行業,進一步削弱社安網的功能。 

判決也直接引發社工上街抗議。4月22日,近千名社工聚集行政院前,遞交萬人連署書,要求國家承擔制度責任;5月1日勞動節,逾200名社工走上凱道,高喊「社工不當替罪羊」,呼籲政府正視社安網的結構性問題。 

為什麼業務登載不實無罪?檢察官的錯誤指控和法官判決理由 

法院就檢察官起訴的兩項業務登載不實指控,均判決無罪。判決結果清楚說明,陳社工的紀錄撰寫並無問題,是檢察官的指控從一開始就站不住腳。 

指控一:「已」傳照片給外祖母 

檢察官認為,工作紀錄中寫「已」傳照片給外祖母,與事實不符,涉嫌登載不實。但法院採納辯方說明,認定這只是打字時的選字錯誤——社工原意為「以」某方式傳送,同一份紀錄中也有其他相同的同音異字誤植。法院明確指出,不能僅憑一個錯別字,就認定社工有故意捏造事實的犯意。 

指控二:將「醫師」誤記為「護理師」 

檢察官指控社工將急診現場說明情況的醫師誤記為護理師,認定這是刻意造假。法院則認定,這是急診室情況緊急、現場混亂下的記憶錯誤。更關鍵的是,陳社工在同一段紀錄中,已詳實記載醫師對劉童身上多處不合理傷勢的高度懷疑——如果社工真的想掩飾過失,根本不可能把這段內容寫進去。 

法院的判決理由,實際上是對檢察官起訴邏輯的直接否定。業務登載不實在法律上必須以「明知不實、故意登載」為要件,錯別字和記憶錯誤從來就不構成此罪。檢察官以行政紀錄上的細微瑕疵,強行推論社工具有掩飾犯行的惡意,這樣的指控邏輯不僅欠缺證據支撐,也嚴重誤解了社工紀錄的實務本質。 

兒盟如何回應一審判決?最新聲明連結 

2026年4月16日判決宣布當日,兒福聯盟同步發布標題為「剴剴,對不起」之聲明。聲明中,兒盟對剴剴在服務過程中離世表達最深的遺憾與歉意,並說明這兩年來已全面檢視超過25種服務的工作流程,在風險複判、異狀評估、兒虐辨識等機制上進行具體改革。 

對於一審判決結果,兒盟表示「感到無比沉重,遺憾社會安全網的破碎,最後由第一線社工個人承擔全責」,並表示將尊重當事社工與律師是否上訴的決定,全程陪伴。 

完整聲明請見連結 

此案目前仍未定讞。在判決確定前,依據無罪推定原則,陳社工在法律上仍應被視為無罪之人,懇請各界在解讀判決時審慎看待。 

剴剴案|司法程序常見名詞解釋 

什麼是「保證人地位」?社工也有「保證人地位」嗎?   

「保證人地位」基本定義 

刑法上,「保證人地位」指個人對特定法益(如兒童生命安全)負積極保護義務,若有能力防止結果卻放任,即可能構成「不作為犯」(如過失致死)。 
來源包括法律明文、契約或職務保障義務,常見於父母、醫護、監護人,接受父母托育的保母。 
延伸閱讀:不作為的「惡」?——簡介「保證人地位」於我國實務發展的輪廓

剴剴案中,出養社工是否具備「保證人地位」? 

所謂「保證人地位」,在法律上的具體定義為「有防止犯罪發生的義務」。當檢方以此罪名起訴社工,等同認定收出養社工在法律上具有絕對防止兒虐發生的義務。 

然而,若司法審判將社工在第一線面臨的客觀「實務限制」直接視為法律上的「疏忽」或「過失」,恐將無限擴張保證人地位的適用時機,致使基層從業人員承擔不合理的法律責任。 

剴剴案是台灣社工首次遭過失致死起訴、法院審理「社工保證人地位」的標竿案件,過去類似案件多以業務登載不實或行政違失處分,少有直接刑事追責先例。 

若法院擴張認定社工具保證人地位,將要求其在有限權限下有能力識破隱匿犯罪,超出專業範圍;長期來看,將導致基層社工服務風險提升、服務意願降低、人才流失,動搖整體社安網。 

社工應該具備保證人地位嗎?法界專家說法一次看 

一審判決認定社工具備保證人地位,但多位法學專家對此提出不同看法。 

台大法律學院院長王皇玉教授認為,社工並不具備保證人地位。她指出,社工的工作本質是「轉介」與跨系統協作,與其他專業之間是平行關係,而非上下指揮關係,符合刑法上的「信賴原則」——各專業各司其職,彼此可以相互信賴。以本案為例,社工已依制度將孩子轉介給有證照的保母,即可合理信賴其專業能力;保母若故意施虐,刑事責任應由行為人自己承擔。她也強調,刑法責任必須以「預見可能性」為基礎,法律判斷應回到行為當下的時間點,而非受事後輿論影響而擴張責任範圍。 

中正大學法律系盧映潔教授則以德國案例對比說明:依台灣現行規範,出養訪視社工既非共同親權承擔者,也無法介入兒童家庭生活,成為提供密集照顧的「實際保護承擔者」。她指出,若要在法律上課予社工保證人地位,必須仿效德國,先由法律明確將國家的保護義務授權給社工、賦予其行使公權力的權限,並提供足夠的資源與能量支撐。沒有相應的權限,就不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兩位教授的觀點都指向同一個核心問題:在制度資源與法定權限未到位之前,將刑事責任壓在第一線社工身上,既不公平,也無助於真正解決兒少保護的結構性問題。 

延伸閱讀:會後新聞稿|「誰來保證社工?談社會安全網中社工的法律權責與專業邊界」論壇  

什麼是「注意義務」和「預見可能性」? 

注意義務 

刑法第14條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法官在判斷是否違反注意義務時,通常會以「在相同情況下,具有相當知識經驗的人會怎麼做」作為標準;社工需依專業基準訪視、通報,但並非能絕對杜絕風險。 

預見可能性 

指行為人在事件前,依當時可得資訊「合理能預料」嚴重結果(如死亡)。重點是「當時」,而非事後後見之明,由於原無不當紀錄的保母刻意誤導,造成資訊落差。 

剴剴案爭點 

檢方主張社工應注意瘀青、掉牙等警訊,具預見可能性;辯方指原無不當紀錄的保母誤導,專業牙醫也未能察覺,超出社工能力。 

什麼是「不正訊問」?哪些訊問方式屬於「不正訊問」? 

「不正訊問」定義 

刑事訴訟法禁止以不當手段取得供述,否則證據能力受限,保障自由意志與程序正義。 

常見不正訊問情形 
  • 暴力或變相刑求(如語氣高張、長時間不休息、限制飲食)。 
  •  威脅(如損害家人、加重刑責)。 
  •  利誘(如保證免刑)。 
  •  詐欺或誘導(如誤導事實、提供虛偽的事實、強迫特定陳述)。 
  •  筆錄不符實際(如記載證人未陳述的事實,代答或修改內容)。 
剴剴案爭議 
1. 檢方疑似刻意曲解事實及誤導性詰問 

辯方主張,此案偵查檢察官刻意以誤導性詰問、曲解事實等方式污染證人心證,意圖塑造被告的負面形象,扭曲事實真相。以下列事件為例: 

刻意捏造冷血言論
  • 偵查檢察官捏造被告(陳社工)曾向外祖母及周(前)保母表示:「你們都不要這個小孩,要把小孩丟在路邊,還管他死活幹嘛」等冷血言論。但偵訊光碟譯文顯示,外祖母表示沒聽過,另一位證人周保母更直指這段話是「來開庭時聽檢察官說的」。甚至在劉童外祖母 113 年 3 月 6 日的偵訊過程,書記官還明白地向檢察官表示「我記得外婆(外祖母)沒有這樣講。」但偵查檢察官後續仍不斷詢問證人對於被告的冷血言論的行為有何意見,明顯汙名化被告。 
違反事實指控被告意圖影響偵查
  • 檢方稱被告(陳社工)與劉保母企圖以「行政相驗」隻手遮天,但通聯紀錄顯示,被告(陳社工)於凌晨 0:49 接獲劉彩萱有關劉童送急診的通知;2 分鐘後,也就是 0:51 就打外祖母手機門號聯繫外祖母;外祖母 2:25 抵達醫院並於 3:41 到興隆派出所製作筆錄。卷內無任何證據支持「行政相驗」之說,當送到醫院的病患死亡時,無論是以警員到場協助「行政相驗」或是通知檢警單位安排「司法相驗」,需由專業醫療人員判斷後決定,被告(陳社工)根本不知道何謂相驗,以及行政相驗及司法相驗的差別,亦無權力也無能力去影響醫療人員之決策。 
  • 此外,興隆派出所的兒童少年保護通報表上,明確記載劉童主要照顧者為保母劉彩萱,及外祖母的年籍資料和聯繫方式。顯見警察在第一時間就很清楚劉童主要照顧者為保母劉彩萱,也有外祖母的聯繫方式,均足以證明偵查檢察官所謂被告(陳社工)企圖隱匿及掩飾與事實完全不符。檢察官一再指控被告(陳社工)表示外祖母失聯,要由被告(陳社工)和保母劉彩萱代表相驗,是因為檢察官要求,被告(陳社工)才聯繫外婆。但從被告(陳社工)與劉童外祖母 LINE 的對話紀錄內容可知112 年 12 月 24 日的相驗程序前,外祖母早已接到陳社工及警員通知,陳社工與外祖母還相約會合,檢察官的指控明顯違背事實。 
錯誤指控「訪視不確實、只在樓下聊天」
  • 被告(陳社工)已於 113 年 4 月 18 日提交在保母家中及公園拍攝的訪視照片,檢察官卻仍在後續偵訊中向證人(外祖母)稱被告(陳社工)「只在樓下聊天抄資料,沒實際看到小孩」,明顯與證據不符。 
曲解外婆探視意願
  • 外祖母與新北市樹鶯社福中心社工均表示,外祖母是因情感牽絆而不願探視,檢察官卻反覆指控被告拒絕外祖母探視,顯示檢察官起訴內容未能依據證據資料,並意圖製造被告冷漠、阻撓的形象。 
2. 筆錄以他人的陳述,記錄為證人的陳述

辯方聲請勘驗社工偵訊光碟,指筆錄疑似他人的陳述作為證人的陳述,並非證人原話,質疑檢方誘導;合議庭以偵查秘密駁回,目前仍在審理。 

希望偵訊光碟的原因
  • 辯方對於部分筆錄有疑慮,因此一再要求法院勘驗偵訊光碟。
筆錄以他人的陳述記錄為證人的陳述
  • 外祖母筆錄的內容,多數由周(前)保母的女兒「代為回答」,甚至連「社工訪視報告有偽造嫌疑」的指控,也是周(前)保母女兒對檢察官所說,而外祖母幾乎沒有真正開口陳述。當時書記官還詢問,這些代答內容是否要直接打進外祖母的筆錄裡,檢察官卻回「沒關係」,最後形成一份看起來像「外祖母親口指控社工」的筆錄。
主張還原真相
  • 辯方主張,這是牽涉本案起訴的關鍵理由,如果不透過影像還原現場,很難判斷筆錄是否忠實反映證人本人的意志,因此才不斷聲請勘驗光碟。不過合議庭以「偵查秘密」等理由,認為沒有必要勘驗,目前仍是爭議焦點之一。

延伸說明:為什麼被告律師要求勘驗光碟?是想拖延司法程序嗎? 

許多民眾擔心,律師聲請調查證據是為了無故拖延案件進度。然而,從司法實務的角度來看,勘驗光碟非但不是拖延,反而是還原真相「最直接且快速」的方法。 

1. 畫面會說話,一目了然
紙本文字缺乏語氣、停頓與表情。透過法庭上公開播放光碟,合議庭法官能在極短的時間內,親眼確認檢察官的訊問態度是否公正,以及證人當時的真實回答究竟為何。 
2. 檢驗程序正義的試金石
如果檢方確信偵訊過程光明正大、一切合法合規,勘驗光碟正好可以還司法調查一個公道,破除外界疑慮;反之,若偵查過程確實存在瑕疵,勘驗光碟也能及時糾正錯誤,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依刑事訴訟法第169條,偵訊光碟為重要證據,勘驗屬常見權利行使,非刻意拖延審理。此舉旨在確保證詞忠實,避免冤錯案。 

合議庭日前駁回勘驗申請,也引發程序正義討論。呼籲強化偵訊紀錄透明化,以維護公眾對司法信任。 

延伸說明:為什麼社工開庭後,兒福聯盟證人現場「翻供」?   

在 2025 年 12 月 11 日的審理庭上,兒福聯盟江姓督導當庭表示,檢察官於偵查階段所製作的筆錄並不正確,無法完全表達其真實意思。綜合庭上陳述,該份偵訊筆錄主要存在以下爭議: 

  1. 「沉默」被記錄為「同意」:證人指出,在偵查過程中,面對檢察官的訊問,因過程嚴厲且漫長,一般人亦不敢反駁或挑戰檢察官。證人在過程中許多保持沉默、未開口回答的片段,在書面筆錄上竟被直接記載為「是的」。 
  2. 限縮回答選項(誘導訊問疑慮):證人表示,檢察官在訊問時,僅給予「過失」或「疏忽」等預設選項要求其二擇一作答,剝奪了證人完整陳述客觀事實的空間。 
  3. 拒絕更正與施壓:當證人發現筆錄內容未能準確表達其原意,當下要求更改時,檢察官不僅不同意,更以「這是做偽證」等言語施壓。 

延伸閱讀 

▶️了解剴剴案的事件全貌?兒盟聯盟的致歉及反思? 
剴剴案|事件經過?為什麼發生?專題文章一次看


(封面圖片來源: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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