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維護孩子的「親子維繫權」
李惠娟/兒福聯盟親子維繫組主任
前日一則童星生母罹癌病逝的週刊報導,提及臨終前仍未能見上女兒一面的遺憾,真教人揪心啊!生母的遺憾終歸塵土,但孩子內在的遺憾甚至罪惡是可能伴隨一生的!思及此,真教人無比心疼!
我國每年有將近6萬個孩子面對父母離婚須變更監護權(法律用語早已改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但有將近85%的父母是協議離婚,那意謂著離婚內容涉及子女事務並未經過所謂「兒少最佳利益審查」。我國於民國103年頒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也就是將《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視為國內法,第9條即明定兒少的親子維繫權必須受到保障!整部公約的核心價值——兒少最佳利益——更必須落實於所有跟兒少有關的事務、政策或行政程序中。那我們不禁要問:目前協議離婚的制度是否符合兒少最佳利益呢?
兒盟民國105年「離婚分居家庭子女心聲調查報告」中發現,55.4%的離婚父母關係依舊敵對或不聯絡,45.3%的子女與未同住的父/母斷了聯絡,顯示為數甚多的孩子因為爸媽離婚就無法見到另一方。民國102年《民法》修正1055-1條,增列友善父母條款,但是父母是否因此就能區分大人的恩怨與孩子的親情應該分開呢?上述的調查數據已經給了我們答案。
筆者從事家事調解委員、陪同會面社工與程序監理人工作多年,不斷看到父母因為子女會面或監護權在法院內纏鬥,也常聽聞同住方以「孩子不想見」為由,要求對方或法官必須尊重子女意願。但試問:如果學齡階段的孩子不上學,家長會尊重子女意願嗎?生病了該吃藥,父母會尊重子女意願嗎?許多家長會說:那不一樣。
我必須說:對,不一樣,因為上學吃藥這些事情是大人覺得重要的,所以家長會用盡方式去引導;但是會面交往這件事在同住方家長認為不重要,所以孩子決定就好!其實從法庭上來看,由孩子意願決定這件事,無疑是將責任丟給孩子,把孩子拉進大人的戰爭之中。
面對父母離異,孩子易有忠誠兩難,一邊是爸、一邊是媽,為何孩子必須選邊站?大人離婚,孩子無法選擇、只能接受,但是他理當享有雙親的愛與資源。孩子面對父母的離婚是無助的,甚至會錯誤自我歸因,也即易受身旁親友影響而認定誰對誰錯,我們真的需要一套更完善的離婚程序,保護孩子,保障他們的親子維繫權!
(本文2019.5.17刊登於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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