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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馬克龍訪日未促成日本生母“綁架”法國子女案進展,悲憤法國男繼續絕食抗議
發布日期:2021.07.26
近日,有則看不到孩子的爸爸,正在東奧場外絕食抗議的新聞,新聞中這名法國籍的爸爸,在離婚過程中,因日本籍的媽媽將2名子女帶走且避不見面,但日本現有的法律制度並沒有跟探視相關的規定與罰則,導致每年在日本有15萬名未成年子女被父親或母親單方面帶走,而另一方父母卻無計可施的狀況。
在台灣,父母離婚或未同居達6個月以上,《民法》有相關條文規定,應讓孩子與未同住父母維持密切聯繫並保持良好互動關係,因為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的權利。離婚只是結束夫妻間的婚姻關係,並沒有結束身為孩子爸爸媽媽的親子關係,讓孩子知道「爸爸永遠是爸爸,媽媽永遠是媽媽」有助於孩子適應未來的生活,而孩子與未同住父母的定期探視也是讓孩子調適父母離婚情緒的重要因素之一。關於離婚過程,如何避免一方出現「先搶先贏」或刻意迴避安排會面,提供3個小提醒:
1. 友善父母原則
《民法》第1055條之1,在親權判定增加了「友善父母條款」,強調子女的最佳利益,及維護孩子與未同住父母維繫親情的權利,若其中一方有阻礙或禁止孩子與他方聯繫互動的行為,將會影響親權判定結果。若會面遇到困難,可向法院提出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聲請。
2. 合作探視是父母共同責任
無論父母是否同住,孩子的成長過程中,要媽媽的愛,也不能少了爸爸的陪伴,身為父母,都有責任與義務幫助子女完成這個最基本的心願。而孩子接受探視的意願取決於父母的態度,如何讓孩子自在往返父母家,這是父母共同的責任,要一起合作幫孩子,如:同住父母事前與孩子的討論及鼓勵探視,未同住父母協助及包容孩子適應的需求。
3. 善用社區家事商談資源
離婚後,要好好討論怎麼讓孩子跟沒有同住的爸爸媽媽見面的方式,固定見面的時間與頻率是重要的,見面的方式、地點都可以依雙方的情況做彈性的調整;若雙方無法有好的溝通方式,衛福部社家署已在各縣市推動「社區家事商談服務」,邀請民間單位一起協助離異家庭處理離婚協議與子女照顧計畫,是可以好好運用的資源,唯有父母都能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優先,孩子才有機會在父母共同陪伴下,平安快樂的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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