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面交往又稱探視權。父母離婚或分居超過6個月以上,讓孩子與未同住父母維持密切聯繫並保持良好互動關係,這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的權利。
►有哪些狀況,可以向法院聲請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1.只要對於會面交往無法達成共識時,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由法院來決定會面交往的方式。
比方說,父母對於探視子女的時間、地點談不攏;不准他方探視子女;刻意阻撓或不配合等等情形。
2.就算先前已有法院安排會面交往的裁定,或雙方已經就此事達成協議、成立調解或和解,但隨著時間經過或孩子成長需要,發現這樣的方式妨害子女的最佳利益時,仍可以再向法院提出聲請。
3.因為情事變更,法院裁定會面交往的方式確實難以履行,雙方又無法達成共識時,可以再向法院聲請改定會面交往方式。
►什麼人可以聲請
未成年子女、父母之一方、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了子女的利益提出聲請。
►其他注意事項
1.會面交往並非只是父母的權利,更是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論父母是在一起或分開,每個孩子都有權利跟爸爸、媽媽都維持良子的關係。孩子要媽媽的愛,也不能少了爸爸的愛。身為父母,都有義務幫助子女完成這個最基本的心願。
2.如果行使親權的一方不當禁止、限制或阻礙子女與他方會面交往,或者離間子女與他方的感情。很有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不是友善的父母,而將子女的親權交由他方來行使。
3.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院可能會安排社工人員、家事調查官實地訪視,為子女指定程序監理人、請父母參與親職講座或接受心理諮商,都應該要善意的配合,共同謀求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4.為了能讓會面交往順利進行,在衝突劇烈的個案,法院可能會安排監督會面交往,也就是有社工人員在場的會面交往。地點可能是在法院、社會局或其他適當處所,雖然可能會造成您的不便,但這是為了達成未來能夠正常的會面交往的過程,請務必體諒、配合。
5.法院裁定會面交往方式後,如果對方仍不配合辦理,可以向法院請求履行勸告、或聲請強制執行。
⇒資料參考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聲請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https://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8-1.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