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有聽過「親權」嗎?
它的意思是——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當父母要離婚但無法自行協議孩子的親權、照顧安排時,可能就會來到法院,法院會考量孩子的最佳利益,並依據民法第1055-1條進行裁判。
它的意思是——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當父母要離婚但無法自行協議孩子的親權、照顧安排時,可能就會來到法院,法院會考量孩子的最佳利益,並依據民法第1055-1條進行裁判。
民法第1055-1條 的內容:
除了我們熟知的父母經濟能力、子女意願等,也包含一個很重要的部分——「友善父母原則」:當父母關係衝突、爭孩子親權時,孩子常有選邊站的壓力,也好難安心、穩定地與父母兩方互動。為了不讓孩子權益受損並繼續享有父母的愛,法院會留意父母是否有阻擾另一方與孩子相處、教養等狀況,並作為裁判親權的依據。
除了我們熟知的父母經濟能力、子女意願等,也包含一個很重要的部分——「友善父母原則」:當父母關係衝突、爭孩子親權時,孩子常有選邊站的壓力,也好難安心、穩定地與父母兩方互動。為了不讓孩子權益受損並繼續享有父母的愛,法院會留意父母是否有阻擾另一方與孩子相處、教養等狀況,並作為裁判親權的依據。

為了更了解家庭的狀況,法院可能安排家調官、社工、程序監理人等專業人員進行調查,有些家長對於法院的調查感到緊張,不確定要說什麼、做什麼準備才能證明自己是比較好的親權人,而有些家長則表示已經列好另一方家長的十大罪狀,一定要藉此機會讓法院知道對方有多糟糕、多不適合照顧孩子,甚至希望孩子不要跟對方接觸。
保護孩子的心沒有錯,這也是每個父母的本能,但當父母在關係中累積太多的受傷、不信任時,就很難思考怎麼跟對方在孩子的世界裡「共存」,甚至在孩子面前也難以忍住對另一方家長的討厭、不滿,而這些都可能讓孩子感到焦慮、難過、不知道該怎麼辦,也會讓法院認為「不夠友善」。
「友善」並非指要跟對方感情很好、互動親密,而是為了孩子至少保有基本的溝通管道與方式,鼓勵孩子與對方保持聯繫、支持對方在孩子心中的位子,也理解及安撫孩子面對生活變動、與重要他人分離時會有的情緒。這些事情並不容易,很可能需要一段時間的努力、嘗試,但如果你真的很想成為孩子的親權人,也想要孩子過得更幸福,那我們就來比誰較「友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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