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未成年子女親權(俗稱監護權)酌定?
父母因為要結束婚姻,或者雖然沒有離婚、但已經有6個月以上沒有共同生活在一起時,如果雙方沒有辦法對於誰來行使未成年子女的親權達成共識、或者原有共識但內容不利子女、或者親權人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甚至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形時,可以請求法院以裁判方式來決定或變更由誰來行使子女的親權。
►什麼人可以提出聲請?
未成年人的父或母,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可以提出聲請。
法院會以保護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原則,審酌父母經濟能力、生活狀況、未成年子女意願、評估何者為善意父母,並參酌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決定由誰來行使子女的親權。
►親權酌定、改定等之比較
⇒資料參考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如何聲請未成年 子女親權酌定、改定) https://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8-1.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