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記者:張瑞楨
日期:2017.01.22
全文: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319173
(圖片引自新聞來源)
新聞中的男女婚後感情不睦而協議離婚,離婚後男子反悔提出女子偽造證人簽名而訴請離婚無效成立,女子不滿因此上訴提起婚姻關係不存在,法院審酌後發現結婚證書的證人簽名,係由男子與女子各偽簽,故判決結婚無效。
現行法律規定結婚或離婚,均需準備書面資料(結婚書約、離婚協議書)、找2位證人簽名(證人需聽聞雙方當事人意願)、並前往戶政完成登記(證人可不需到場),始生效力。而證人除了要親自簽名外,也要親自確認雙方結婚或離婚意願,才算符合法定程序喔。新聞中男女在結婚或離婚程序上因偽造證人簽名未符合法定要件,遭法院判決離婚無效、婚姻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