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方式是雙方在大陸離婚,然後回台辦理登記,根據海基會網站的資訊顯示,其辦理方式如下,在大陸離婚可分以下三種情形:
(一) 在大陸協議離婚者,可提憑大陸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出具之「離婚證」,向大陸當地涉臺公證處辦理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離婚證件所載之離婚日期為準。
(二) 經大陸法院調解離婚者,可提憑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公證書及調解書生效證明(或雙方送達回證)公證書申請離婚登記,並以該民事調解書送達雙方及當事人或由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期(若雙方簽收日期不同,以後簽收之日期)為離婚日期。
(三) 經大陸法院判決離婚者,可持大陸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生效證明書,向大陸當地涉臺公證處辦理公證,經海基會驗證後,再送我方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法院聲請裁定認可,經法院裁定認可後,其離婚日期溯及自大陸地區法院離婚判決確定時,發生離婚之效力。
如果當事人無法到大陸與配偶處理此事,大陸配偶也不願來台辦理,因男女雙方皆不在同一地區,不論臺灣或大陸都無法經由兩願離婚之方式,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一方僅得向臺灣(或中國大陸)法院訴請判決離婚,惟須符合該方判決離婚事由,方能獲判離婚。。
建議,在向法院訴請離婚前,可以先諮詢律師,目前各地縣市政府或部份鄉鎮公所均有免費法律諮詢,民眾可以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