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贍養費的規定,在台灣分為民事賠償及贍養費兩部份,無論是請求賠償或贍養費,聲請人都必須是在婚姻中無過失,只是民事賠償是在對方有過失情況下請求,贍養費則是要證明離婚造成聲請者生活困難,聲請者不限於男性或女性,但並非聲請就會被認可,也並非一定是男性支付給女性。當然如果是自行協議離婚,那要不要爭取或是否支付贍養費,以及金額的多寡,就看雙方當事人自己的意願而定。
另外,我國目前離婚之方式可分為兩願離婚與判決離婚,而依我國民法第1057條的規定,只限定判決離婚才能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且必須因為自己對於判決離婚的事由完全無過失,又會因為判決離婚後自己生活陷於困難時,才能向他方請求。但如果是兩願離婚的情況,在離婚協議書上載明贍養費的部分,之後雙方還是必須依照離婚協議書上的約定履行,所以如果配偶不願意支付贍養費的話,仍應該符合民法第1057條的規定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後,才能向他方給付贍養費(註一)。
註一:贍養費為法律中定義,在夫妻分居或離婚後,提供給配偶的必需生活費用,與孩子扶養費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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