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證人不一定要是親友,只要有人願意幫您們簽即可,也不一定要一人找一個,只要雙方同意,也可以由一方負責找證人簽名。當雙方都找不到證人時,也可以試試民間一些律師事務所或代書辦事處,有時他們會提供證人服務,但是必須支付一些費用。
其中兩位證人之規定,在於確認離婚夫妻之雙方均具有離婚之意,證人既有證明義務,故其資格須有所限制,實務上認為證人須具有完全之行為能力,而證人雖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或協議離婚時在場,惟必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始足當之(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七九二號判例)。除此之外,證人即使與雙方當事人具有親屬關係,亦無相妨。
►相關新聞連結:注意!離婚協議證人沒問過另一半就簽名 法官判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