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兒少生活中暴力對待與暴力訊息調查報告
2015-11
2014年,台灣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並在同年11月20日正式施行。整理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對兒童的「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的解釋如下:暴力是包含故意與非故意(如:疏忽)、不僅限於肢體(如:言語暴力)、不僅只有成人施加的(也包含兒童間、照顧機構)、無論多麼輕微都不可接受,甚至兒童暴露在暴力、有害的訊息下,也屬於暴力的一種形式。因此本次調查在提及「暴力對待」時,也採取兒童權利公約的定義,期望能勾勒出台灣兒少生活中所受各種暴力對待,及他們接觸暴力訊息的情形。
本調查以分層隨機抽樣方式,針對國小五、六年級、國中七、八、九年級學生,於全台(不含外島)抽出學生,於2015年9月16日至10月16日間進行調查。總計發出1770份問卷,回收1328份問卷,回收率為75.0%,其中男生佔52.4%、女生佔47.6%、國小學生佔56.6%、國中生佔43.4%。在95%的信心水準下,誤差不超過正負2.69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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