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我國收養制度看社工與司法體系對童權之保障
本文探討在收養服務中,社工與司法專業的互動歷程,在專業互動過程中如何相互理解彼此的專業,培養服務共識,建立以兒童最佳利益為中心的收養服務模式,並將互動歷程區分為下面四個時期:
♦兒童權益觀念萌芽,推動立法期(民國八十二年以前):
(1)收出養制度的法制化
(2)立基於「以兒童為主體」的收養社工專業
♦司法與社工專業的磨合溝通期(民國八十二年至民國九十年):
(1)修正兒童福利法,司法與社工專業開始互動的起點
(2)司法專業與社工專業對於「兒童最佳利益」的不同詮釋
(3)主動拜會司法人員,透過對話尋求共識
♦擴大交流,進入專業信任期(民國八十四年到民國八十九年):
(1)為推廣收養案件之訪視經驗,辦理全省研討會
(2)透過媒體宣導「為愛收養」的觀念
(3)司法人員高度參與收出養實務研討會
♦專業制度穩定發展期(民國九十二年至今):
(1)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加強被收養兒童之保障
(2)接受司法體系之委託,進行司法官訓練
(3)司法體系與社工體系對於收養案件的評估觀點日趨一致
(4)溝通仍需持續,有將近一半的案件仍未接獲法院裁定書
雖然司法人員與社工專業合作初期,司法人員對於社工專業尚未瞭解與熟悉,且雙方評估的角度有所不同,對於收出養事件認可與否的標準有所差異,當時法官較不會參酌兒盟的訪視報告。而社政單位在提供「收養是否能成立或不能成立」的建議時,在收養家庭提供的資訊不一定充分、訪視時間有限…等限制下,要提供充分、詳盡、客觀的評估報告,也背負著或多或少的責任與壓力。
然而,透過兒盟社工員的主動拜會、專業報告的呈現、研討會的辦理…等方式,司法人員對於陌生的社工人員開始能有信任感,並能借重社工專業的專長。如同彭南元法官曾表示:「早年法院辦理兒童與少年的案件都十分單純,從來沒有碰過社會局的人,也沒有聽過社工,只是很簡單的運用法律。而現在民智已開,社會越來越多元,法律已經跟不上時代,即使拼命修正也跟不上時代,如何用法律解決當事人的需要,一方面用法律做工具,一方面滿足當事人的需要,這就是家事與少年法庭法官的使命感。」
【本文已發表至社區發展季刊第128期,內政部社區發展雜誌社出版。按我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