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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6
「如果我跟另一方相處上有很多的衝突,但又沒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可以訴請離婚,要分居多久才能離婚呢?再幾個月,孩子就要升小一了,那麼分居期間,要怎麼決定孩子念哪裡較好?」
114年2月所通過的「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其中1052條增設了分居條款,五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三年者,一方得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但法院若認為離婚對於拒絕離婚之一方顯失公平,斟酌一切情事,認為有維持婚姻之必要,得駁回離婚之訴。
法源參考如下:https://reurl.cc/L2bG64ok.jpg?1782437575973)
而是否難以繼續維持婚姻,端看個人對婚姻的定義與標準,只要進入訴訟,有意離婚的一方,或多或少會舉證說明難以維繫關係的原因;而有意維繫關係的一方,也或多或少也會自證積極維繫關係的事實以打消另一方的念頭。若有可能,真心建議在互動溝通、角色期待、合作共識..上有歧異的伴侶們,可先試著透過伴侶諮商經由專業人員的協助,以確定想要維持什麼樣的關係及各自怎麼做較好,倘若在關係的努力已經無計可施,或許雙方較會有做好結束關係的準備。而民法1089-1條中表示 ... 詳閱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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