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跟另一方相處上有很多的衝突,但又沒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可以訴請離婚,要分居多久才能離婚呢?再幾個月,孩子就要升小一了,那麼分居期間,要怎麼決定孩子念哪裡較好?」
114年2月所通過的「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其中1052條增設了分居條款,五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三年者,一方得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但法院若認為離婚對於拒絕離婚之一方顯失公平,斟酌一切情事,認為有維持婚姻之必要,得駁回離婚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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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否難以繼續維持婚姻,端看個人對婚姻的定義與標準,只要進入訴訟,有意離婚的一方,或多或少會舉證說明難以維繫關係的原因;而有意維繫關係的一方,也或多或少也會自證積極維繫關係的事實以打消另一方的念頭。若有可能,真心建議在互動溝通、角色期待、合作共識..上有歧異的伴侶們,可先試著透過伴侶諮商經由專業人員的協助,以確定想要維持什麼樣的關係及各自怎麼做較好,倘若在關係的努力已經無計可施,或許雙方較會有做好結束關係的準備。
而民法1089-1條中表示,若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且對子女照顧安排無法達成共識,任何一方皆可向法院申請由特定的一方單獨行使親權或約定事項由特定的一方辦理,直到恢復共同生活為止。ok.jpg?1782436481703)
大人所做的離合決定,肯定會影響孩子的生活,但當心中做好決定後,能試著思考接下來怎麼做對孩子較好,這麼一來,孩子才有可能在此動亂中被安住,得以在最小的影響下持續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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