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方:「另一半利用我上班的時候,偷偷將孩子帶走,到現在都聯絡不上,我已經一個星期沒有看到小孩,我真的好想他,不知道他過得怎麼樣,我該怎麼辦?」
「兒少遭父、母、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是指父、母或親屬(三等親內)將未成年子女帶離、留置、藏匿以致失蹤。
當面臨孩子突然被父母一方帶走,不知去向,另一方常常心急如焚,不知道該怎麼辦。心裡的想法往往是:「孩子是被自己的父母帶走,這樣可以報警協尋嗎?」、「孩子會不會被帶出境?要怎麼查呢?」
- 依據「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二條:只要失蹤人口在臺設有戶籍、行方不明,「隨父(母)或親屬離家」是可報警協尋的。因此,只要不知道孩子的下落,不需等待24小時,就可以先到臨近的警察局、派出所報案失蹤,讓警方知道孩子可能有安全的疑慮,請警方幫忙協尋。
- 如果不知道孩子有沒有被帶出境,可以到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臨櫃申請、查詢孩子的入出境紀錄(需攜帶本人身分證正本、孩子戶口名簿)。但要注意的是,申請人必須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才可以申請;如果不是,需出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的委託書。
擅帶方:「這段時間和另一半衝突不斷,我需要冷靜想一想未來該怎麼辦。又擔心孩子沒有人照顧,若真的要離婚,怕爭取不到監護權,不得已只能先把孩子帶走……」
如果未經另一方同意把孩子擅帶離家失蹤,阻礙對方探視,可能會違反的法律有:
1.《刑法》妨害家庭的略誘罪:未成年子女,其父母在法律上均享有親權,如果一方擅自攜子女脫離他方親權之行使,阻礙他方探視和監護,仍應負擔刑事上相當罪責。
2.民事侵害親權之損害賠償。
當夫妻發生衝突,或者在離合決定的過程,其中一方可能因為擔心孩子沒有人可以照顧,而把孩子帶在身邊;也有可能是想要在未來爭取監護權的時候,以為「先搶先贏」可以取得比較有利的位置,而趁早將孩子帶走留在身邊。當大人在做這些決定的時候,有時會忽略了孩子的狀態,如:孩子必須面臨被迫離開父母一方、原本熟悉的照顧者、同學或生活環境。更重要的是,自身可能會違反了法律而不自知。現在家事法律強調「善意父母原則」,如果一方帶著孩子離家失蹤且又刻意阻撓他方探視,未來法院在判決監護權的時候,擅帶方可能會被法院認為是非善意的父母,也可能會不利於未來爭取監護權喔。
我們了解,衝突都是在雙方失去理性對話時發生的,如果很難自行溝通這些事,歡迎來電諮詢(04-2202-5399轉5),社工會陪伴父母討論有關婚姻、子女監護和探視等相關議題,一起尋求解決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