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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分享】民法第1055條之1「友善父母原則」

「妳媽媽是魔鬼」 教3歲女恨母、父丟監護權
黃姓男子和妻離婚後,教導年幼子女恨媽媽,並拒絕讓媽媽探視子女,法官認為對孩子灌輸仇恨是錯誤教育,違背「善意父母原則」,裁定監護權改歸媽媽,但黃仍有探視權。(106/10/5聯合新聞網)

處於婚姻衝突中的父母常常因為陷在自身的困境和情緒中,因而忽略了孩子面對的痛苦,孩子除了可能得適應父母一方的離開外,有時可能還要被迫選邊站成為父母衝突下的三明治小孩,其所承受的痛苦常是大人們難以想像的。

為了維護孩子的權益及減輕孩子心靈的傷害,更為了避免父母利用孩子而意圖左右法院的判決,民國102年底立法院通過修正民法第 1055 條之 1,即親權判定增加了「友善父母條款」,強調為了維護子女最佳利益,父母雙方均應該讓孩子與未同住一方維持密切聯繫並保持良好互動關係,因為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的權利,若其中一方有阻礙或禁止孩子與他方聯繫互動的行為,將會影響監護權判定結果。

上述新聞事件中的爸爸最後失去了女兒的監護權,法官就是以違反「友善父母原則」及未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行事來做裁判依據,就如文末所述,法官認為父母不該教孩子仇恨,對子女的探視權是親子關係衍生的自然權利,不能以金錢衡量和剝奪,認定黃姓男子限制前妻探視,且對子女灌輸恨媽媽,有違善意父母原則,裁定剝奪他的監護權。

離婚是否一定對孩子產生不好的影響? 最重要的關鍵還是在於父母離婚後,孩子能不能持續感受到父母的關愛,如果父母可以共同分擔孩子成長過程中所需的一切,讓孩子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失去雙方的愛與資源,孩子就能調適得比較好,也能快一點恢復平穩的生活。「合作探視,親情延續」才是離異父母送給孩子最好的禮物喔!

回列表
 【時事分享】前妻探視小孩不守時 可取消探視嗎?
【時事回應】兒少探視權益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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