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服務離婚家庭的過程中,很多父母常會說:「為什麼我沒有辦法看小孩還要付扶養費?我還有新的家庭要顧,根本付不起對方要求的金額」,或常見如本篇新聞之情形,孩子因父母離婚就少了來自另一方的資源。
父母離婚後,對於孩子的扶養義務仍然存在,也不會因為有沒有監護權而改變,父母雙方都還是有共同分擔孩子生活、教育等相關費用的責任,讓孩子可以繼續維持原有的生活水準,一直到18歲成年為止喔!
扶養費用分擔比例則是可以依孩子的需求及父母的能力,雙方自行討論與協議,但若意見分歧,可以透過尋求中立的專業協談員協助(如兒盟離婚協議商談服務)或向法院提出請求給付扶養費用的聲請,訂出符合雙方共識的分擔方式。而目前法院主要是以主計處每年公布各縣市每人每月所需消費性支出金額為依據,再依雙方財力狀況、子女照顧分工等因素,進行分擔比例的參考,以台北市為例,105年每人每月消費性支出為28,476元,若以二分之一的比例分擔,父母每人每月各自要負擔每個孩子14,238元,至於分擔比例及金額多寡,還是會視父母能力及共識而定,提供給大家參考,也希望每個孩子都能享有來自父母的愛與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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