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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的狀況題】什麼情形可以請求離婚?

一.依照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規定,如果對方有下列情形,您可以請求離婚: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如果有 1 或 2 的情形,但是您事前有同意、或事後表示原諒、或者您知道這件事已經超過 6 個月、或者這件事已經發生超過 2 年,您就不能再用這個理由請求離婚。

3.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能忍受的痛苦,以致於無法繼續共同生活而言。

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所謂遺棄,是指如一方置他方不顧而拋棄家庭、離家出走,或者一方將他方趕出家門而言。如果是雙方說好了要分居,或有正當理由分居兩處,例如工作需求、遭家暴離家等,就不能算是惡意遺棄。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如果您知道對方意圖殺害您這件事已經超過 1 年、或者這件事本身已經超過 5 年,您就不能再用這個理由請求離婚。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如果您知道判刑確定這件事已經超過 1 年、或者判刑確定之後已經超過 5 年,您就不能再用這個理由請求離婚。


二.有上述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能請求離婚。
    雖然沒有發生前述那些嚴重的事情,但如果夫妻個性不合,天天吵架、冷戰,沒有辦法再繼續共同生活時,夫妻雙方都可以請求離婚。只是說,如果這個不能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應由一方負責 ,或者一方的過失比較重的情況下,那麼只有不用負責或過失較輕的一方可以請求離婚。

 

►要向那個法院提出聲請?

可向夫妻住所地、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或原因事實發生時夫或妻居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聲請。

►費用

因為家事事件請求法院裁判時,除了丁類家事事件(即民事保護令事件、監護宣告事件、輔助宣告事件、死亡宣告事件等),均須先經法院調解。單純離婚事件的調解,是不收費的。

您向法院請求裁判,在調解不成立時,法院將依該事件的訴訟程序進行,而裁判或聲請費用,則依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 13、第 77 條之 14、第 77 條之 16 等規定計算。單純離婚訴訟(不包含財產請求權),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3,000 元。

 

⇒資料參考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怎麼辦理離婚)

http://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8-1.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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