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很多人對於離婚有關孩子的部份容易有的迷思或誤解
一、離了婚,我的孩子就會變成沒有爸爸(或媽媽)的小孩?
離婚結束掉夫妻之間的關係,但並沒有離掉親子關係,所以孩子依舊是有爸爸、有媽媽,只是爸爸跟媽媽分開住了。
二、我要爭取監護權,那樣才是我的孩子?
「監護權」只是我們一般的通稱,真正在法律上稱作「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負擔」,而且這當中恐怕負擔義務要多過權利呢!所以爭取監護權其實爭的不是權利,爭的是主要照顧、教養孩子的責任與義務。夫妻離婚後,不管孩子的監護權給誰,兩人依舊是孩子的父母,這不僅因為血緣,也是法律上的規定,所以離婚後不管您是否為監護權人,都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教養義務,也就是孩子成長過程的需求,不管是物質或非物質的,您與對方都需要持續分擔。
三、對方拿到監護權之後,可能讓我的孩子改姓?
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孩子的姓氏需要父母雙方共同書面約定,所以即使離婚後,有監護權人的一方也不能隨意讓孩子改姓。若雙方對於改姓未能達成共識,還可以透過法院協助處裡。您可參考民法1059條。
惟若監護權人為原住民,該子女若欲取得原住民身分,因為只有該原住民之監護權人是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則由該原住民監護全人單獨決定其子女改從原住民姓氏並取得原住民身分即可,無須另一方父母之同意。這部份則可參考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與第7條。
四、對方不負擔扶養費,那我也不需讓他探視子女?
子女的扶養費與探視在法律上是屬於兩件事,所以並不能因此拒絕對方的探視。尤其探視除了是未同住父/母的權利,也是孩子的權利,所以父母在離婚協議中也不能約定「永不探視」之類的條款,即便有這樣的協議條文,還是會被認定為無效。
五、經濟條件不如對方,會讓我無法爭取監護權?
在衡量誰適合擔任孩子的主要照顧者時,經濟條件不會是唯一的考量,也不是最重要的考量。現在法律的規定看重的是「子女最佳利益」,也就是由誰照顧對孩子來說最好。況且父母雙方即便離婚仍舊應該分擔子女的生活教養費用,所以經濟條件雖然是考量條件之一,但最重要的是誰能給孩子最好的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