彤彤和姍姍是一對可愛的雙胞胎,父母在他們幼兒園畢業前調解離婚,由爸爸擔任孩子的照顧者。因著訴訟和過往的爭執,媽媽與孩子們的探視會面並不順利,而為了減少孩子們的為難,媽媽選擇不再探視,一直到觸及兒盟親子陪同會面服務,才讓相隔近6個月未見的母女三人有機會好好地說說話。
孩子們剛開始見到媽媽時沉默了許久,後來,彤彤打破沉默問:「媽媽,妳不愛我們了嗎?」姍姍也跟著重複一樣的問題。我看見媽媽強忍著淚水,堅定地告訴孩子:「媽媽沒有不要你們,媽媽很愛你們。」;彤彤接著問:「那妳怎麼都不來找我們了?」……
上述這令人「磨心」的場景,是許多離婚父母曾經歷亦曾無數遍在內心問自己,是不是不要再見面比較好?但想到孩子,內心總是萬般不捨。
所謂的「探視權」也稱作「會面交往」,是指父母離婚或未同居達6個月以上,未成年子女由一方照顧時,非主要照顧的一方父母也要與子女有親子互動。民法1055條之1的「友善父母」條款、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兒童保有不與雙親分離」的權利,在強調探視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權利的同時,提醒父母重視並讓孩子保有與未同住一方父母間的互動關係,讓孩子持續享有雙份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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