剴剴案|為什麼剴剴被出養?為什麼前保母不能收養剴剴?剴剴是被「家外安置」嗎?收出養制度一次說明
前言
收出養制度是涉及法律、專業評估與多方權利保障的複雜工程。在剴剴案中,大眾往往產生疑問:為何孩子不能留在周保母家?為什麼不能讓周保母「指定收養」剴剴?在收出養媒合期間,保母照顧剴剴算是「家外安置」嗎?又為何收出養的媒合過程如此漫長?本文將詳述收出養制度的運作方式,協助大眾理解本案發生的制度背景及專業概念。
目錄
剴剴案 | 收出養制度常見疑問- 剴剴為什麼被出養?生母和生父去哪了?
- 為什麼收出養需要民間機構媒合?不能直接指定收養?
- 為什麼剴剴會需要被委託照顧?不能繼續留在原本的家?
- 為什麼剴剴不能進入政府的安置體系?
- 為什麼剴剴會進入保母家?兒福聯盟不成立安置機構的原因?
- 剴剴進入保母家是家外安置?保母照顧和家外安置的差別?檢察官和法官的誤解
- 為什麼不能馬上找到收養家庭?要等多久才能找到「新家」?
- 為什麼進入保母家後,不讓周姓保母探視?刻意阻擋外婆來看剴剴?
剴剴案 | 收出養制度常見疑問
剴剴為什麼被出養?生母和生父去哪了?
在剴剴出生前一個月,生母自知有刑案在身,無力照顧;因此電聯兒福聯盟,進行收出養諮詢。在2022年3月初步確認出養意願後,兒福聯盟隨即於4月進行家訪評估,並確認開案。
根據當時的法律規定及實務做法,當出養人因故無法撫養孩子時,需向政府許可之收出養媒合機構尋求協助,透過社工訪視,調查出養動機、原生家庭的照顧資源,評估兒童的出養必要性,才會正式進入出養程序。〔註1〕
然而,在確定開案後的一個月,剴剴生母即失聯。因此剴剴的出養程序被迫暫停。直到2023年4月6日,法院將監護權改定給主要照顧者外婆,剴剴才有法定監護人。而同年6月,外婆則因經濟壓力與體力限制,再度提出出養需求,剴剴的出養程序才重新啟動。
〔註1〕在剴剴案之前,出養必要性由收出養媒合機構負責評估。直到剴剴案發生後,政府才主動收回出養必要性評估之業務。在2024年5月後,衛福部正式公告出養必要性評估回到政府主責。
為什麼收出養需要民間機構媒合?不能直接指定收養?
早期民間收養多為私下授受,甚至演變成人口販賣行為,為保障孩子權益並杜絕販嬰,2011年《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法,第16條明文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
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意指除親屬間、繼親間可辦理收養特定的孩子外,無血緣關係的收養必須透過政府許可之民間機構辦理,並無法指定收養特定孩子。
為什麼我國法令禁止指定收養?
修法後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除了親屬或繼親收養外,收養人不得「私下指定」收養特定孩子,需經由具有許可證的民間機構媒合,媒合機構會對收養人進行謹慎的身心健康、經濟、親職能力資源等評估,並依據孩子的特質、被照顧需求來媒合最合適的收養人,以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亦可避免收出養雙方私相授受、甚至涉及人口販賣問題。
民間機構辦理收出養業務,有得到政府補助嗎?
依照《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我國現行收出養制度為中央主管機關給予民間機構「許可證」,僅有獲得許可證之機構能夠辦理收出養業務,台灣目前共有七家民間機構取得許可證。
然而,收出養業務並非「政府委託之標案合作」。因此取得許可證只代表該機構可以合法或有資格執行收出養業務,但政府並未提供機構執行收出養業務的費用。
實務上,辦理收出養業務之民間機構可以和收養人收取一定額度的流程執行費用。然而,此費用受政府規定有固定額度上限及款項名目限制,並不足以支應機構長期且密集的服務費用支出。因此過去民間機構要辦理收出養業務,多仰賴機構自行對外募款,才有辦法服務孩子及收出養家庭。
為什麼周前保母不能直接指定收養?
在兒盟服務的過程中,並未接收到周前保母想申請收養的訊息,同時,2011年《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裡的第16條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換言之,除了親屬間、繼親間的收養外,收養人無法指定收養特定孩子。因此,周前保母除了不能直接和外婆提出要收養剴剴外,即使正式向媒合機構提出收養申請,亦須先進行收養相關培訓課程、評估等相關流程,並通過收養審查取得收養資格後,方可進行後續的媒合程序,培訓審查流程約需耗時1年,且依法令規定無法指定收養特定孩子,因此剴剴在此過程中是可媒合其他已經具備收養人資格的收養人;故依照目前台灣的法令制度,周前保母是無法指定收養剴剴的。
單身者可以收養孩子嗎?
依據現行法令,單身亦可透過收養培訓、審查取得收養人資格,而實務上,兒福聯盟接受單身收養的申請,並且也有和單身收養人合作的經驗,因此絕不會以「單身不能收養」為理由來拒絕任何人收養剴剴。
為什麼剴剴會需要委託保母資源照顧?不能繼續留在原本的家?
在2023年8月,剴剴的出養程序重啟後,剴剴外婆因無法負擔托育費用而主動和兒盟申請托育資源協助;兒盟於是協助媒合社區保母資源。
實際上,在孩子被正式收養之前,出養家庭仍有孩子的監護權;因此就法律角度來說,出養家庭仍有對孩子的保護和照顧義務。
但有出養需求之家庭,大多數都面臨經濟弱勢或功能失調的問題,無法承擔孩子的照顧責任。或是可以理解為,出養家庭正是因為缺乏照顧能力才會有出養需求。即使負有照顧責任,出養家庭通常難以在等待媒合期間給予孩子好的照顧;又加上收出養媒合期間通常長達半年至數年,更可能造成出養家庭沉重的照顧負擔和壓力。
不幸的是,過去政府主導之安置體系又將出養童排除在外;在出養家庭無力照顧孩子及政府資源無法介入的前提下,民間機構才基於協助出養家庭的助人理念,協助出養家庭媒合具有專業執照的保母,讓孩子在找到收養家庭前可以獲得穩定照顧。
為什麼剴剴不能進入政府的安置體系?
剴剴之所以無法進入政府的安置體系,是因為過去政府主導的保護安置,將這些處在收出養媒合期間的孩子排除在外。〔註2〕
過去,兒盟也多次倡議應納入安置系統未果。〔註3〕
這也導致部份民間收出養媒合單位如兒盟在內的收出養單位,在沒有政府安置資源支持的情況下,轉為原生家庭媒合具備合格執照的保母,並主動補助這些無力照顧的原生家庭委託保母照顧的托育費用,希望讓這些出養童可以在被迫離開原生家庭後,依然可以受到全天候的家庭式照顧。
〔註2〕承上述,在剴剴發生之前,根據《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兒童及少年委託安置作業流程》(111 年 1 月 17 日社家幼字第 1110660045 號函修訂)的適用對象第四點,提到有關收出養媒合服務安置個案,「考量僅為出養前短期安置,且業依本法第 16 條規定評估有必要出養者,爰排除本作業流程之適用。」這也導致像剴剴一樣的孩子無法進入政府安置體系。因此若出養家庭無法自行照顧,在收出養媒合期間,只能另行尋求托育資源協助。
〔註3〕在剴剴案件發生前,兒盟數度倡議:出養兒童若在媒合到收養家庭前需要短期安置,應統一納入政府的安置體系,然而制度遲遲並未修改。直到剴剴案發生之後,政府宣佈自2024年5月開始,若等待收出養媒合期間的孩子有安置需求,則由地方政府依法協助安置,民間機構才終於不再需要透過「委託托育」的方式解決收出養媒合前孩子的安置需求。
延伸討論:現在兒盟的收出養服務有繼續協助出養家庭連結保母資源嗎?
在剴剴案發生之後,兒福聯盟已經停止幫出養兒童連結保母資源的服務了。因為中央政府於2024年5月已經正式公告,等待收出養媒合的兒少若有安置需求,一律由政府進行家外安置,且出養必要性評估亦回歸地方政府權責;因此兒盟無須再找社區保母合作,為出養家庭連結社區保母資源。
換言之,兒盟並沒有拒絕改善連結社區保母資源流程的把關機制,而是在政府政策調整後,已無此項業務;故改革計畫中才無此相關內容。
為什麼剴剴會進入保母家?兒福聯盟不成立安置機構的原因?
承上述,因無法使用政府的安置資源,但出養童又需要找到一個暫時的照顧處所,故兒盟協助家屬連結社區保母資源,並提供家屬托育補助,以解決出養童找到收養家庭前需要有人暫時提供照顧的需求。
《聯合國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提到,要保障無法在原生家庭中成長的兒少權益,應以「家庭化照顧」為優先。兒盟自提供收出養服務以來,即一直主張孩子在家庭環境中成長更符合兒童福祉。因此即使暫未能找到收養家庭的出養童,兒盟都還是堅持應該讓他們在家庭中接受照顧,為此兒盟自成立以來從未有建置安置機構,而優先使用社區保母資源。
剴剴進入保母家是家外安置嗎?保母照顧和家外安置的差別?檢察官和法官的誤解
法律規範之「安置」定義
根據兒少法第56條「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包含:
- 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
- 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 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可以看出,以《兒少法》之現行規定來看,僅有政府機關可以主動給予「保護」或「安置」之處置。同法第1項也提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也就是說,該法認定保護、安置、緊急安置僅主管機關有發動權。
同樣的,第56條第5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則指民間機構僅有收到政府交付委託時,才能辦理安置。
《兒少法》第62條第1項也再次提到「兒童及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其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或輔助。 」再次顯示安置需要政府主導,才能夠構成法定的「安置」要件。
剴剴案是否符合「家外安置」之定義
承上述,根據《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兒童及少年委託安置作業流程》(111 年 1 月 17 日社家幼字第 1110660045 號函修訂)的適用對象第四點,提到有關收出養媒合服務安置個案,「考量僅為出養前短期安置,且業依本法第 16 條規定評估有必要出養者,爰排除本作業流程之適用。」意即出養兒童在媒合到收養家庭前,即使有安置需求,並不能納入政府的安置體系,因此剴剴由原生家庭移至保母家照顧的安排,並不能被稱為家外安置。
此外,就上述安置之法律要件來看,在剴剴案的脈絡下,兒福聯盟提供「被政府排除於安置體系」的剴剴和其原生家庭托育資源,明顯未符合以下兩個要件:
- 中央或地方政府主動發起安置
- 中央或地方政府委託安置
因此,剴剴接受保母之全日照顧,並非社福體系中所謂的「安置」;僅是兒盟協助仍有照顧義務之原生家庭連結照顧資源,讓無力照顧之原生家庭將照顧和保護之義務移轉至全天照顧之保母;和法規中僅有政府才有權發動「安置」的要件完全不同。
為什麼兒盟工作人員群組依然稱剴剴是被「安置」?
在陳姓社工的司法審判過程,檢察官主張兒盟工作人員於群組稱呼剴剴被安置,進而主張兒盟實質是在做家外安置。此處希望釐清社工所使用的「安置」一詞,與社福法規中所述的「安置」,具有完全不同的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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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用語之「安置」
早期法規對「安置」一詞並無特定規範,兒盟自30多年前開始提供收出養服務,早期皆以「短期安置家庭」稱呼合作的保母。然而隨著法規更迭,安置一詞有了特定的法律意義,唯有政府可以進行家外安置,亦即僅政府委託辦理,民間單位才能從事安置業務,因此在正式業務名稱、契約文件上改稱之為「居家托育人員」;但社工在日常的溝通上,仍會習慣口語使用「安置」一詞簡稱在「孩子無法繼續待在原生家庭,必須被送往其他替代性的場域」的情形,以口語慣用詞來推定業務屬性為家外安置業務實屬過度推論,且忽略社福系統中安置法規之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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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定義之「安置」
根據《兒少法》第56條,當出現《兒少法》第56條之1情形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同法第5項也顯示,民間機構僅有收到政府交付委託時才能辦理安置。《兒少法》第62條第1項也提到「兒童及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其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或輔助 」,亦指無論何種原因需要安置,都須透由地方主管機關(政府)安排。
為什麼不能馬上幫剴剴找到收養家庭?孩子要等多久才能找到「家」?
剴剴之所以無法馬上媒合收養家庭,是因為在幫孩子找合適的收養家庭前,社工須先完成預備工作,包括持續評估、確認原生家庭出養意願的穩定性,並透過定期訪視與孩子建立關係以了解孩子相關發展情況,若有特殊生理、心理議題,則需要先安排治療,等孩子的狀況改善、穩定,才能開始為孩子媒合合適的收養家庭。
這段準備過程主要是為了提高孩子媒合的機率,因為孩子的狀況好,進行媒合時,收養人接受孩子的機率就會提高,此外,準備過程也是為了降低孩子遭到退養的窘境,因為實務上,與收養人媒合後,常因孩子情況不佳、不好照顧,導致收養人婉拒繼續收養程序的情況,因此,出養兒童通常需要等候一段時間才能找到家,年紀越大的孩子或是有健康、發展議題的孩子,通常需要等待的時間更長。
為什麼進入保母家後,不讓前保母探視?刻意阻擋外婆來看剴剴?
在進入保母家後,除了法律上的監護人(外祖母)有權探視外,非親屬(如前保母)並無法律上的探視權,主要是為避免干擾孩子適應新環境。但在監護人同意的前提下,其他人(非親屬)亦可隨著監護人或親屬一起進行探視。因此兒盟有提出周姓保母若希望探視剴剴,需請外祖母一起陪同。但當時外祖母因情感因素不忍探視剴剴,因此周姓保母才未有機會陪同探視到剴剴。
檢方錯誤指控兒盟阻擋外祖母探視
從孩子進入保母家後,兒盟從未阻擋外祖母探視,實務上向來鼓勵原生家庭探視孩子,絕不會無故阻擋原生家庭探視孩子。但許多原生家庭基於各種考量,忍痛不進行探視,如同剴剴外祖母於庭審時提及「因為去一次就捨不得一次」,所以選擇不探視剴剴。
此處也要再次釐清,當事人外祖母與樹鶯社福中心施社工均表示,外祖母是因情感牽絆而不願探視,在此案之中,檢察官卻不斷指控被告陳社工拒絕外祖母探視,意圖製造被告冷漠、阻撓的形象,實為違反事實之不當指控。
剴剴案|延伸討論:什麼是安置?
什麼是「安置」?什麼情況下會被安置?
「安置」是指當家庭因特殊事故(如親人入獄、生重病)或功能喪失(如經濟困頓、不當對待),導致兒少無法在原家庭獲得適當照顧時,由政府單位評估需進行家外安置後,由政府單位社工安排至安全處所暫時居住。
安置處所有哪些選項?孩子會被送去哪裡
以下安置的常見可能選項:
- 親屬家庭:優先由血緣親屬(如姑嫂、叔伯、祖父母)照顧,最能減少孩子環境變動的衝擊。
- 安置機構:如育幼院。特點是有生輔員輪班與固定團體生活,但對幼兒而言,較缺乏穩定的一對一依附關係。
- 寄養家庭:經政府訓練與審核的自願家庭。優點是提供家庭式照顧,但目前臺灣寄養家庭數不斷下降,量能嚴重萎縮。
- 類家庭:結合社會住宅由受過培訓的多角色團隊照顧特殊需求幼兒,模擬家庭的兒童安置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因為臺灣的寄養家庭量能嚴重萎縮,因此近年來少數幾個地方政府實務上也將委託保母照顧當成寄養家庭與機構不足的替代方案,由合格保母提供全天式照顧。
然而,需要再次強調,依據法規唯有政府單位才能啟動家外安置,也唯有政府有委託民間單位辦理安置業務,民間單位才能招募寄養家庭或社區保母提供安置服務,剴剴並不屬於此類的家外安置個案,因為兒福聯盟無權啟動家外安置的安排,也無權自行從事安置服務;僅因在剴剴案件發生前,出養童是被排除於政府的安置系統之外,因此「民間單位為被排除在政府安置體系之外的家庭和孩子連結照顧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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