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調查報告] 2014年「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食品之廣告」調查報告記者會
由於台灣兒童過重肥胖的問題相當嚴重,為促進兒童均衡飲食,維護國民健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於2013年6月修正第28條第3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雖然本法已經通過,但卻發現在兒童頻道及收視熱門的卡通節目之廣告中,仍有該類廣告出現。為瞭解不適合兒童長期食品廣告目前播出的頻率與內容,於2014年6月28日至2014年7月12日,就孩子收看電視時間最長的暑假期間,針對「熱門的卡通節目」進行廣告監看;這些熱門卡通節目共20個,包含:航海王、火影忍者、喜羊羊與灰太郎、海綿寶寶、哆啦A夢、新名偵探柯南、飛哥與小佛、烏龍派出所、、Dora、我們這一家、蠟筆小新、探險活寶、獵人、BEN10、 YOYO點點名、MOMO歡樂谷、YOYO嘻遊記、可愛巧虎島,這些節目分別於4個兒童頻道(迪士尼、東森幼幼台、MOMO親子台、卡通頻道)與8個綜合頻道(衛視中文台、GTV綜合台、華視、東森綜合台、東森電影台、超視、FOX娛樂台、Animax)中播放。
此外,為分析「兒童頻道」出現之食品廣告,另針對四個兒童頻道(迪士尼、東森幼幼台、MOMO親子台、卡通頻道),挑選周間一天、周末一天,於下午五點至七點之所有節目之廣告進行監看。本次分析中,「不適合兒童長期食品」之定義乃依據「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食品之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草案及「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1]。
»台灣兒童平均每周收看至少95個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食品之廣告
首先檢視熱門的卡通節目中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食品之廣告[2]出現的頻率:在平日(週一至週五),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食品之廣告平均每小時出現6.1次,而假日(週六、週日)平均每小時出現5.4次;平日出現不適宜廣告之比例為15.3%,假日為13.2%。
對照台灣兒童平日、假日平均看電視的時間[3]後,發現孩子平日每天看12.2個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食品之廣告,假日每天看17.3個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食品之廣告,換算下來,台灣兒童平均每周看281個以上的電視廣告,其中至少95個是屬於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食品之廣告。目前由於「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草案遲遲尚未公告,主管機關尚未能進行執法,在此空窗期間就成了良心業者撤下廣告或更改廣告標的對象、其他業者持續宣傳廣告的灰色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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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食品之廣告出現次數/每小時(a) |
所有廣告次數/每小時(b) |
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食品之廣告佔所有廣告的比例(a/b) |
兒童平均每天收視時數 (c) |
一天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食品之廣告次數 (a×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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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日 周一~五 |
6.1 |
39.8 |
15.3% |
2.0小時 |
12.2 |
假日 周六、日 |
5.4 |
41.0 |
13.2% |
3.2小時 |
17.3 |
»「兒童頻道」與「其他頻道」食品廣告出現次數之比較
彙整熱門卡通節目、兒童頻道的廣告數據後,比較「兒童頻道」與「其他頻道」的食品廣告播放次數發現,兒童頻道的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食品廣告每小時出現近3.4次,其他頻道則是每小時9.9次。
雖然兒童頻道出現的不適宜廣告已較過去減少許多[4],然而,依據2013年6月修正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另在2013年年底公告之「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草案」中,更詳細定義該類食品不得於兒少頻道廣告,亦不得以贈送、加購玩具或以玩具為獎勵等方式為促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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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出現次數/每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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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頻道 |
3.4 |
非兒童頻道 |
9.9 |
»「兒童收視熱門時段」的不適宜食品廣告出現次數,是其他時段的近1.7倍
進一步比較「兒童收視熱門時段」[5] (晚上6點至8點)這段時間與「其他時段」的食品廣告播放次數,兒童收視熱門時段的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食品廣告每小時出現近8 (7.9)次,是其他時段(每小時4.7次)的1.7倍。
雖然在「兒童頻道」出現的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食品廣告次數已經下降許多,但是,在「兒童收視熱門時段」出現的不當廣告次數卻仍相當多,顯見主管機關也應對該類食品廣告於兒童收視熱門時段的播出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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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出現次數/每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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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收視熱門時段 |
7.9 |
其他時段 |
4.7 |
»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食品之廣告內容:
飲料類廣告(61%)最為大宗、速食店廣告(14%)次之
在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食品之廣告中,以飲料類廣告為最大宗,佔所有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食品之廣告的六成(61.4%),速食店廣告次之,佔一成四(13.7%)。飲料類廣告包含茶類飲料、汽水、咖啡…等,其數目遠遠高於其他類型之廣告;速食店廣告以麥當勞、肯德基、摩斯漢堡為主;而零食廣告則包含洋芋片、餅乾、巧克力…等。
在檢視過程中發現,許多飲料(如:健健美養樂多、純喫茶、立頓英式奶茶、輕鬆小品咖啡牛奶、L'uxpresso精品咖啡…等),只在「成份」中呈現有添加糖類,但是在「營養標示」中卻無法了解究竟從外添加的糖分有多少[6]。此外,含有「咖啡因」的飲料,事實上是不適合兒童長期飲用的,「咖啡因」容易刺激中樞神經,造成兒童的興奮、躁動,且容易造成上癮,因此歐美各國,不論是美國國家衛生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NIH)、英國食品標準局(Food Standards Agency,FSA)、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都建議發育中的兒童不要攝取咖啡因[7],但人工添加物成份卻沒有在「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草案中被規範,使得茶類、咖啡等食品成為漏網之魚,建議衛福部再針對草案的標準進行檢視與調整。
»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食品之不當廣告手法
根據美國公益科學中心 (CSPI)指出,以贈品作為行銷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的手段是造成兒童肥胖人數攀升的原因之一,應該立即禁止。在美國舊金山市已立法《健康食品條例》(Healthy Food Incentives Ordinance) 禁止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附贈贈品的商業行為,目的就是減少兒童受到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的吸引,抑制肥胖症的盛行。在此次檢視過程中發現,「麥當勞快樂兒童餐」仍然在廣告中以Hello Kitty玩具、馴龍高手玩具作為銷售賣點,雖強調消費者可自行選擇蘋果片、牛奶搭配,但漢堡本身就是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的食品,此舉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3項,雖然「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食品之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尚未正式公告,造成主管機關執法空窗,但業者應及早因應,別再以贈送、加購玩具等方式促銷垃圾食品。而「雀巢營養可可脆片」雖然宣稱營養,主打富含鈣質與膳食纖維,但其「糖份」熱量為總熱量37%,明顯超出食藥署所規範的糖佔總熱量10%的標準,建議家長在讓孩童食用時須添加蔬果以均衡營養,該食品在銷售時亦以馴龍高手玩具作為促銷手法,亦須主管機關之留意。
另外,部分國家則是禁止兒童崇拜之名人偶像代言兒童廣告(如:愛爾蘭),在瑞典,更是在兒童節目時段全面禁止播放兒童廣告。以兒童頻道為例,當哥哥姐姐在節目中教小朋友跟著他們的指令唱唱跳跳,下一秒在廣告中則告訴孩子要買什麼、吃什麼,對年幼的孩子來說這是不容易分辨的。此次檢視,發現零食「滿天星」在兒童頻道中,除了以哥哥姊姊為代言人外,更以「小朋友就是要吃滿天星」作為廣告標語與訴求,乃不適當的廣告手法。
»他山之石
目前世界各國相當重視兒童肥胖問題,針對相關的廣告,已明訂許多製播規範,值得借鏡,見下表。
除了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食品之廣告外,許多餐飲、速食業者常以附贈贈品,作為吸引孩子購買的手段。根據美國公益科學中心 (CSPI)指出,以贈品作為行銷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的手段是造成兒童肥胖人數攀升的原因之一,應該立即禁止。在美國舊金山市已立法《健康食物條例》(Healthy Food Incentives Ordinance) 禁止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附贈贈品的商業行為,目的就是減少兒童受到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的吸引,抑制肥胖症的盛行。
今年在英國,一個名為「向糖宣戰」(Action on Sugar)的健康組織在英國衛生大臣亨特的要求下,向英國政府提交了一份行動指南,希望能幫助孩子少攝入糖分添加過高的食物和飲料。他們提出的建議包括:(1)到2020年,將食品中的糖分添加減少40%。(2)禁止一切精加工、不健康的食品和飲料產品對孩子進行有針對性的市場營銷。(3)禁止垃圾食品贊助體育,讓體能運動和肥胖之間的關係脫鉤。(4)到2020年,讓精加工食品中的脂肪減少15%。(5)減少精加工食品和含糖軟飲料的供應量,並減小每份食物的份量。(6)征收「糖稅」,以刺激發展更健康的食品。[8]
國家 |
作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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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 |
於兒童收看電視之黃金時段,禁播「垃圾食品」廣告 |
瑞典 |
兒童節目時段全面禁止播放兒童廣告 |
歐洲自由貿易組織成員國冰島、挪威、瑞典 |
要求歐盟禁止直接向兒童廣告。 |
愛爾蘭 |
提出兒童廣告新規範,禁止兒童崇拜之名人偶像代言兒童廣告,糖果廣告必須提醒兒童保持口腔衛生及清潔。 |
法國 |
國會提議限制兒童食品廣告。 |
義大利 |
國會修訂廣電法案,禁止14歲以下兒童拍攝電視廣告。 |
加拿大 |
規定兒童食品廣告只能在上午9時至10時播出,且禁止強調最省錢、最優惠等語詞。 |
美國 |
主要食品及飲料業者簽署「兒童食品及飲料廣告措施」(CFBAI-Children’s Food and Beverage Advertising Initiative)之廣告自律協定。 |
★王育敏立委與兒福聯盟共同呼籲:
1.三個月內公告「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食品之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
2.將含咖啡因食品一併納管
3.嚴禁業者以附贈玩具方式促銷垃圾食品
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食品對於人體有相當多危害,由於替人體帶來過多的脂肪、熱量、糖份或鹽,在長期食用下可能造成肥胖、高膽固醇、糖尿病、高血壓等疾病。目前歐美國家都已紛紛透過各種方式減少民眾攝取該類食品,以促進大眾的健康,減少健保醫療費用的支出。有鑑於此,王育敏立委與兒福聯盟共同呼籲:盡速公告「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食品之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為兒童健康把關盡一份心力!
[1]依照「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草案第三條: 下列食品,不得於兒少頻道廣告,亦不得以贈送、加購玩具或以玩具為獎勵等方式為促銷:一、脂肪所佔熱量為總熱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二、飽和脂肪所佔熱量為總熱量百分之十以上。三、每百克固體或每百毫升液體之反式脂肪含量為零點三公克以上。四、每大卡含鈉量為一毫克以上。五、糖所佔熱量為總熱量百分之十以上。同法第四條: 生鮮蔬果、食用油脂及調味品不受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限制。鮮乳、保久乳、堅果種子類食品,廣告並加註「需適量攝取」或等同意義字樣,不受前條第一、二款限制。發酵乳、豆奶食品含糖量佔總熱量百分之三十以下,廣告並加註「需適量攝取」或等同意義字樣,不受前條第五款限制。在2010年、2012年,兒盟也曾進行垃圾食品廣告之監看,當時草案並未訂定,垃圾食品廣告包含:高熱量食品(零食、泡麵、披薩、冰淇淋、糖果)、飲料、速食店,而不包含奶粉、麥片、保健食品…等。
此外,由於含咖啡因飲品未在草案中被規範,但兒童並不適合長期飲用含咖啡因之飲品,因此在飲料部分,係參考「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之標準。
[3]本調查於2012年4月9日至4月20日期間施測,以台灣本島國小五、六年級、國中七、八年級學童為母群體,採分層叢集抽樣法,就台灣地區19個縣市(不含澎湖、金門、連江等離島縣市)依母群體分布情形抽取44所受測小學,總計發出1,593份問卷,回收有效問卷1,428份,回收率達89.6%;在98%的信心水準之下,抽樣誤差不超過正負3%。
[4]與兒盟2010年、2012年的垃圾食品廣告監看結果比較。
[5]參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研究報告「兒童收看節目及廣告對其行為影響之研究」中,兒童於平日、假日最常看電視的時段都是晚上6點至8點。
[6]在「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中,關於營養標示「糖」的部分,於104年7月1日才會施行。
[7]引自台灣醫療網、國家網路醫院http://hospital.kingnet.com.tw/essay/essay.html?pid=25844
[8]資料引自BBC中文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