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告(衛部救字第 1071361771 號),修正「志工基礎訓練課程」為三課目六小時,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生效。修正後內容如下:
課程內容 時數
(1)志願服務的內涵及倫理 2小時
(2)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2小時
(3)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2小時
以上共計6小時。
有興趣的志工可上台北e大數位學習網,在家就能受訓,或自行到各縣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諮詢實體課程。
志工個人無法自行申請,必須由運用單位代為申請,兒盟為社會福利類機構,台北的地方主管機關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本會志工必須完成基礎訓練6小時、社會福利類的特殊訓練6小時,才能委託兒盟提出申請,台北市申請志願服務紀錄冊採線上申請,以下為申請所需資料:
1、 志工基礎訓練結訓證書,照片檔(限jpg.png.pdf格式)
2、 志工特殊訓練結訓證書,照片檔(限jpg.png.pdf格式)
3、 個人照片檔(限jpg.png格式,照片背景單純、胸部以上的正面照,請提供原始檔案)
台北地區的志工如有需要申請,請與志工督導聯繫!!!
(申請時間:台北區榮譽卡採線上申請方式,隨到隨辦)
一、申請資格:服務滿3年且滿300小時,申請時近半年內需要有服務紀錄
二、檢附資料:(兒盟會線上填申請,志工需要繳交相關資料給兒盟)
1.個人照片檔(限jpg.png格式,照片背景單純、胸部以上的正面照,請提供原始檔案)。
2.志願服務紀錄冊照片檔(限jpg.png格式,含封面、服務時數,內容要清楚)。
ps:年資的起算是從最早的服務紀錄算起,而不是加入志工隊時間
台北地區的志工如有需要申請,請與志工督導聯繫!!!
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本法修正施行後,其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予以半價優待。
志工服勤期間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得隨時解除志工資格不予續任:
(一)三次無故缺席且未辦理請假手續者。
(二)未主動告知原因且一年內無任何服務紀錄者。
(三)未能達成每年繼續教育時數要求者。
(四)因個人因素,主動提出申請者。
(五)考核未通過者。
(六)違反志工倫理,造成兒少或案家權益之損失。
(六)服務期間不能勝任工作(因心智、精神狀態、人格特質、疾病影響、體力不勝負荷致不適任者),以致怠忽職責,或行為有違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規範,影響志工形象或本會聲譽並經查證屬實者。
志工針對本會有關其個人之措施如解除資格等,認為處置不當,致損害其權益時,得於收到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循本會利害關係人信箱進行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