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90年4月24日台(90)內中社字第9074750號令
志工倫理守則
一、我願誠心奉獻,持之以恆,不無疾而終。
二、我願付出所餘,助人不足,不貪求名利。
三、我願專心服務,實事求是,不享受特權。
四、我願客觀超然,堅守立場,不感情用事。
五、我願耐心建言,尊重意見,不越俎代庖。
六、我願學習成長,汲取新知,不故步自封。
七、我願忠心職守,認真負責,不敷衍應付。
八、我願配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遵守規則,不喧賓奪主。
九、我願熱心待人,調和關係,不惹事生非。
十、我願肯定自我,實現理想,不好高騖遠。
十一、我願尊重他人,維護隱私,不輕諾失信。
十二、我願珍惜資源,拒謀私利,不牽涉政治、宗教、商業行為。
(申請時間:台北區榮譽卡採線上申請方式,隨到隨辦)
一、申請資格:服務滿3年且滿300小時,申請時近半年內需要有服務紀錄
二、檢附資料:(兒盟會線上填申請,志工需要繳交相關資料給兒盟)
1.個人照片檔(限jpg.png格式,照片背景單純、胸部以上的正面照,請提供原始檔案)。
2.志願服務紀錄冊照片檔(限jpg.png格式,含封面、服務時數,內容要清楚)。
3.若榮譽卡申請下來,無法自己前來兒盟總會領取,請附上掛號回郵44元郵票(不要黏貼,多的會退還志工),因台北市核發榮譽卡是提供做好的檔案給申請機構自行列印,若志工想自行列印,也可以直接告知志工督導,志工督導在提供檔案給申請志工自行列印。
ps:年資的起算是從最早的服務紀錄算起,而不是加入志工隊時間
台北地區的志工如有需要申請,請與志工督導聯繫!!!
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本法修正施行後,其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予以半價優待。
(以下規定,台北地區優先實行)
一併在此告知所有想加入及已加入兒盟小太陽志工的所有民眾與志工
為了保護兒童之人身及心理之安全及嚇阻有心人士
無論任何服務類型之志工,一律都要接受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並簽署同意書
如志工不願配合,兒盟得以拒絕其加入兒盟小太陽志工
以兒童權益為最優先考量下,請志工務必配合及遵守!
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 敬啟
相關檔案如下:
志工個人無法自行申請,必須由運用單位代為申請,兒盟為社會福利類機構,台北的地方主管機關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本會志工必須上過社會福利類的特殊訓練,基礎訓練是不分類別的,完成基礎、特殊訓練才能委託兒盟提出申請,台北市申請志願服務紀錄冊採線上申請,以下為申請所需資料:
1、 志工基礎訓練結訓證書,照片檔(限jpg.png格式)
2、 志工特殊訓練結訓證書,照片檔(限jpg.png格式)
3、 個人照片檔(限jpg.png格式,照片背景單純、胸部以上的正面照,請提供原始檔案)
4、 若記錄冊申請下來,無法自己前來兒盟總會領取,請寄來掛號回郵44元郵票(不要黏貼,多的會退還志工)。
台北地區的志工如有需要申請,請與志工督導聯繫!!!
未滿18歲者必須由家長同意且填寫家長同意書。
【說明會目的】
1、介紹兒盟服務、志工服務(類型、內容、服務方式、時間、地點)
2、說明志工權利義務、退場機制、性侵害犯罪紀錄的查核、個人隱疾告知義務
3、服務理念的認同、正確服務觀念的傳遞
4、雙向互評:近距離觀觀察民眾反應、態度,初步評估民眾是否適合加入兒
盟,另一方面幫助民眾評估兒盟是否適合自己
無論是否滿18歲,皆要填寫家長同意書。
只能從事行政服務,不得從事直接接觸兒童的服務(義賣、園遊會活動除外)。
高中職或大學學生想從事服務學習(公共服務)短期取得服務時數,請勿再兒盟官網填寫加入志工資料,因為要長期擔任志工者才需要正式加入志工。
兒盟在台北地區只有開放松山親子館及信義親子館提供服務學習,請您直接洽詢松山親子館 02-2766-1266、信義親子館 02-2720-2555
其他縣市學生想從事服務學習,可自行接洽兒盟當地服務據點。
切勿隱匿病情,一旦發現志工未告知有精神官能或心血管病史,可能影響到被服務者權益,將取消合作關係!
民法規定,滿18歲者為成年人,未滿18歲者「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能力。」在法律上,無行為能力者無法為法律行為,如買賣、與人訂立契約等,需由法定代理人(一般而言為父母親)代為行使法律上之權利。
未滿18歲者必須由家長同意且填寫家長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