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盟分享
2022-06-17
小玲媽媽在會談室裡,原本輕描淡寫地述說與孩子爸爸的過去,直到詢問社工有關探視內容時,她的態度突然180度轉變,冷漠堅決地說:「這男人從孩子出生到現在,沒有照顧、付過半毛錢,他憑什麼看小孩?到法院才開始每個月付3000元到孩子高中畢業,然後說什麼補習、才藝太貴了,沒必要花,不然就是要我把監護權給他,他不會跟我要錢。3000元現在是能做什麼?孩子喝西北風就會長大嗎?」
我想我們都不難理解小玲媽媽獨自承擔養育及經濟重擔的疲憊及怨懟的心情,但於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也就是說,扶養費之負擔乃為確保孩子在成長路上能獲得基本生活照護,無論是否擁有親權,都是父母共同責任與義務;而民法第1055條第5項則是保障孩子即便於父母離婚後仍享有與不同住的一方維繫親子關係的權利,所以,扶養費與探視權需理性區分以對。
孩子因你(妳)經濟上的承擔,能安穩生活,有生活品質,這是孩子的幸福,而孩子的幸福,不就是你的幸福嗎?讓孩子能因著父母共同合作,而邁向更美好的未來。
若雙方協議有關親權等議題無法達成共識,亦可透過社區家事商談服務,一起為孩子最佳利益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