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時事
2018-04-09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記者:呂開瑞
日期:2017.04.06
全文: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072547
照片引自新聞來源
新聞中的媽媽在離婚後發現孩子未受到妥善的照顧且有挨餓的狀況,遂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法官調查後發現孩子確實想跟媽媽一起生活,且爸爸曾有家暴媽媽的紀錄,考量孩子交由媽媽照顧對孩子比較有利,故裁准改定監護權。
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屬或變更基本上均能透過雙方協議方式進行約定,當協議不成時,雙方仍可透過法院調解或法官裁定決定之。在實務工作中,我們發現孩子監護權的官司,是離異父母爭訟及衝突最激烈的訴訟之一,為了保障孩子的權益及避免孩子常處於父母爭訟衝突中,故民法第1055條之1明訂在改定子女監護權時,除非能蒐集對方發生不適任的情形(譬如未妥善照顧孩子、虐待孩子、拒絕你探視孩子、配偶因罹患重病而無法再照顧孩子…等),且能列舉自己可提供孩子有利照顧條件後,法院才會再依據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進行監護權改定。新聞中的孩子原本是交由爸爸監護扶養,但是爸爸因工作緣故,發生讓孩子獨留家中、挨餓等未妥善照顧孩子的事實,加上法官參酌家調官之報告,並考量孩子(女兒)日後成長將面臨青春期等需求,故認為孩子跟媽媽較符合子女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