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時事
2018-02-06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記者:張瑞楨
日期:2017.02.04
全文: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332190
(照片引自新聞來源)
新聞中的男子婚後外遇被妻子發現,事後想離婚被妻子拒絕而訴請離婚,但法官認為男子提出不堪妻子抓姦時大聲咆哮謾罵,是「情理之常」而非「精神虐待」,兩人婚姻難以維持,禍首卻是男子,判決男子敗訴。
台灣的離婚的方式有三種:協議離婚、裁判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當一方想離婚,另一方拒絕,且無法協議或透過調解達成共識時,夫妻之一方得向法院訴請離婚。但請求離婚之一方,如果沒有法律規定之理由,或自己是導致婚姻無法維持之責任方(或過失比較重)等情況下,是無法依此請求離婚;換句話說,只有不用負責或過失較輕的一方可以請求離婚。新聞中,法官審酌後發現男子得為婚姻破裂負起較重的責任,據此認定男子不得請求離婚故駁回男子離婚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