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時事
2018-01-19
新聞來源:TVBS
記者:陳頡
日期:2018.01.13
全文:https://news.tvbs.com.tw/local/852150
(照片引自新聞來源)
新聞中的媽媽離婚後因無法與前夫針對子女探視方式達成協議,長達8年時間無法探視子女遂向法院聲請依法探視;法官考量媽媽本應享有探視兒女之權利,因此裁准媽媽探視之聲請。
實務中常見,父母協議離婚時未詳列探視計劃,導致日後探視困難;也有雙方雖已達成探視協議,但後續執行時同住方卻以各種理由無法配合,導致仍無法順利探視。探視為何常常成為離異父母衝突或爭訟再起的原因?或許,是父母在衝突當下及情緒高張時,未能意識到「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的權利」,所以容易以各項保護孩子之名但卻做了違反子女權益之事。但法律其實有保障孩子應與未同住父母維持密切聯繫並保持良好互動關係之規定,所以當有一方父母違反此子女權利時,均能依法向法院提出會面方式聲請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