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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回應] 「兒少法」收出養新制上路囉

兒盟倡議
201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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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出養制度的一小步,兒少權益保障的一大步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收出養新制上路施行,幫助每年超過1,200個收出養孩子,媒合到一個最合適的收養家庭

去年11月11日正式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案,其中對於國內收出養制度有多項重大之變革,經過半年的宣導期,於101年5月30日正式上路落實,其中包括國內收養優先;非血緣以及一定親等之外的收養皆需透過領有執照的專業團體來媒合;為了維護出養童之權益,收養人應該要接受親職準備教育等,詳見下表。

修法前
修法後
說明
父母或監護人可自行或透過收出養機構代覓收養人(18條)
除了夫妻收養他方,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之內及旁系姻親五親等內者,其餘都須委託收出養媒合者(16條)
繼親和近親收養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
法院認可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兒少福利機構調查出養必要性,並對收養人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14條)
同前,增列法院得命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檢測等,費用由收養人自行負擔(17條)
 
從事收出養服務的兒少福利機構之許\可與管理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18)
財團法人、公私立兒少安置機構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收費項目基準、許\可與管理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15條)
使用收養服務者需自行付費(人事、行政管理費),上限不得超過15萬,安置費由中央、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負擔,
無
兒少有出養必要性時,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16條)
 
無
未經許\可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由主管機關處罰鍰並公佈姓名或名稱(87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收出養新制上路施行,幫助每年超過1,200個收出養孩子,媒合到一個最合適的收養家庭,也象徵本國兒少福利的進步與發展已邁入新紀元,在欣慰之餘,我們也觀察若干問題並提出以下呼籲:

一、台灣平均每年「無血緣關係收養」的出養兒超過1,200人

據兒盟推估,在出養兒當中,出養人與收養人的關係屬於「無血緣關係收養」的比例約為四成[1],若依此比例粗估,近五年來台灣平均每年「無血緣關係收養」的出養兒約有一千二百人(1,264人)左右,而這些孩子中透過機構收養僅一成左右,意謂六月一日新法正式上路後,大約新增一千名出養童必須透過機構媒合。 

年度
人口身分變更[2]人數
無血緣關係收養的比例
無血緣關係收養
之人數粗估
2007
2,540
41.5%
       1,054
2008
2,889
46.5%
       1,343
2009
3,003
47.9%
       1,438
2010
2,895
46.2%
       1,337
2011
2,680
42.9%
       1,150


 
今年下半年兒少法收出養新制即將正式實施,然兒盟實務上發現多數民眾仍不清楚新法中明訂出養應委託收出養媒合者進行評估,才能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之規定。屆時許\多已透過私下管道找到孩子收養之民眾,可能到法院提出聲請後,才獲知需透過收出養媒合機構/團體。然這類收養聲請人大多已在照顧兒童,或因擔心失去孩子而產生各種情緒,各法院、社會局或合法收出養媒合機構都需面對新法過渡期。希望主管機關能持續加強宣導,縮短此過渡期間。

二、台灣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僅九家

然目前合法提供收出養媒合機構/團體,全省不過九家,是否足以因應新增近千名的個案,令人擔憂。此外,未來將出現許多媒合機構,如何避免團體間落差過大,造成民眾無所適從,並確保服務品質,值得進一步研究。

而政府亦應加強宣導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讓有需求之民眾能獲得充足之相關資訊,並得知合法的媒合管道。

合法之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團體名單
 
 
 
名稱
電話(代表號)
財團法人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
台北:02-25585806
台中:04-23780095 
高雄:07-3501959
新竹:03-6561030
財團法人忠義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附設台北市私立忠義育幼院
02-29331700
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徒救世會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02-27290265
財團法人天主教福利會
02-26625184
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新希望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新希望收出養服務中心
04-25227766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附設台中市私立春菊馨家園
04-22239595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小天使家園
07-3757667
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臺南嬰兒之家
06-2344009
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神愛兒童之家
03-9514652


三、終結私下收養,兒盟盼維護千名出養童權益 


收出養是兒福聯盟第一個接受政府委託的直接服務,超過二十年的服務經驗讓我們了解,收養孩子之後身世告知或教養都是這些家庭必須面對的重大關卡,的確需要專業機構的協助,並能以此杜絕私下收養或是販嬰情事的發生。即將上路的收出養新制將提供收出養兒童最具體的保障,並同時象徵本國兒少福利的進步與發展已邁入新紀元。但值此重要時刻,民眾的收出養觀念及收出養服務相關資源也需要同步擴展,才能將新法精神充分體現在兒少權益之提昇上。有鑒於此,兒盟特別提出以下呼籲:

(一)透過合法收出養媒合團體辦理收出養,確保被收養童最佳利益,可至內政部兒童局或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網站查詢
(二)政府應更積極宣導,以防止民眾不知情,繼續透過私下管道收養,法院卻無法受理,而造成被收養童與收出養家庭的傷害
(三)希望政府落實收出養服務準則、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之精神,讓收養家庭、出養家庭、出養童三方都能得到適切的服務。
(四)建立以兒童為本的收出養制度:在建立國內收出養制度的過程中,一定會影響到一些成人的權益和收養機會,期望中央主管機關堅守「兒童最佳利益」原則,畢竟兒童是弱勢,無法為自己的權益發聲。國際間先進國家,政府機關皆會基於兒童福利之考量而介入,期許\國內未來也能繼續朝此方向發展。



[1] 兒盟將收養關係分為三種:(1)無血緣收養-收養人與出養人雙方無血緣關係;(2)近親收養-收養人與出養人雙方有親戚關係;(3)收養他方子女-由再婚的夫妻其中一方,收養另一方在前段婚姻或關係中所生的子女。
[2] 資料來源:內政部戶政司。此處「人口身分變更」的人數,包含少數年齡逾18歲的被收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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