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思空姐富商爭女案 兒盟勸父母避免讓孩子出庭「更別指導他們該講什麼」
前陣子台灣詹姓空姐與義大利生父爭取8歲女兒監護權鬧得沸沸揚揚,生母事後向憲法法庭聲請憲法審查,近日憲法法庭判最高法院裁定違憲,111年憲判字第8號「改定親權事件暫時處分案」判決文一發布,判決主文及三篇協同意見書所展現的意義與影響,引發各界熱議,不禁令人搖頭法官們究竟是否真了解第一線現況。兒盟根據多年來的倡議經驗及從事相關服務的實務觀察,提出以下提醒和呼籲:
裁定主文中,有兩個攸關兒少權益的議題值得探討:
一,即使有程序監理人,法官仍應直接聽取未成年子女陳述意見,且應尊重其意願。
二,強調「繼續性原則」對於維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重要。
兒少對於涉己事務有表達意見的權利,這是兒少的權利,也是維護兒少最佳利益重要的一環。但司法院網站「常見問答Q0435」也提出研究顯示孩子出庭作證或陳述將面臨七大壓力,出庭後也有四大擔心,主要都是跟孩子擔心父母的反應、對未來的不安、再次經歷創傷或是引發自責與無助感有關。所以建議父母盡量避免要求孩子出庭,也不要指導孩子出庭要說什麼,才是愛孩子的表現。
《家事事件法》中更設計了陪同出庭、隔離訊問或是程序監理人等制度,目的就是希望讓孩子的意見得以充分表達,但又不要造成孩子心理過大壓力。但此次裁定卻反而強調應由法官直接聽取子女意見並須尊重,請問在短短出庭的幾分鐘內,又身處在高壓陌生的情境中,逼孩子們必須要表態,法官真的能從中提取兒少內心真意嗎?再者,如果尊重子女意願就意味著孩子說了算,忽略前述兒少的壓力與夾在父母雙方中間的為難,如此將促使父母更用力地影響孩子、更常要孩子出庭,直接把孩子們推上火線!
「繼續性原則」考慮的是兒少的依附關係與照顧需求,但也容易造就「先搶先贏」的訴訟策略,導致子女因家長衝突突然遭帶走,被迫轉換照顧環境或照顧者,甚至阻斷親子接觸,對子女身心危害甚大。為了反制其衍生之惡,兒福聯盟籌組「防制父母搶奪子女聯盟」,推動《民法》1055-1條增列友善父母條款,近年陸續有案件因原親權人極度阻撓探視或離間子女,法院據此改定親權人。兒盟在多年服務當中看到離婚中的孩子多半是渴望保有雙方的愛,但因為涉入父母的戰爭,才會對非同住父母的探視和會面產生抗拒和焦慮。如果繼續性原則與尊重子女意願成為親權判定的主要裁量,我們擔心等同於教導想爭取親權的家長:先搶先贏且努力洗腦孩子,無疑是讓離婚家庭子女的權益大開倒車。
兒盟、各界專家與家事法庭多年來共同努力的目標是離婚後孩子仍擁有雙方的親情與連結,減低孩子的創傷,希望雙方即便在婚姻無法維持之下,仍能攜手做孩子的父母,莫讓離婚之子成為這場親權大戰的最大的受害者,才是真正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
本文獲刊於 蘋果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