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視離婚過程中未成年子女的親子維繫權,保護離婚後孩子不受到傷害
月圓人團圓的中秋假期中,連續爆發幾起兒童受虐的新聞,實在讓人心痛。這些案件運用了社群媒體或民意代表,雖有效地吸引了社會大眾的目光,引起大家對於兒童保護議題的關注。但心疼孩子、痛罵施虐者之餘,兒盟也擔心孩子的隱私不斷地被討論,造成嚴重二度傷害,除此之外案件中離婚過程中「未成年子女的親子維繫權」議題似乎也被忽視了。
回頭檢視這些案件,兩案是父母離婚後,探視方家長發現孩子並未受到妥善照顧而通報的。其中三歲皮包骨男童的媽媽表示離婚後想探視兒子經常受到刁難,其實此一新聞絕非特例。根據內政部戶政司統計,台灣光是去年一整年就有54,412離婚對數,離婚率位居亞洲第二,僅次於中國;而根據兒福聯盟104~106年的離婚諮詢統計,來電諮詢主訴問題中,「探視子女的問題」已經從第二名躍升,取代監護權問題成為第一名,68.7%的家長提及探視過程受刁難,包含被同住或有監護權的一方刁難以致難以探視、或以孩子無意願或擔心孩子受傷害來拒絕探視,也有以扶養費作為探視交換條件等。實務中也發現許多民眾來電時,常提及因為無法探視,卻又擔心孩子是否受到妥當照顧,滿心的著急!
我國在103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童權利公約第九條明訂親子不分離與親子維繫的權利,但是當父母離婚時,尤其在兩願自行協議離婚的狀況下,親子維繫權是否受到保障卻乏人聞問,除非探視的家長積極爭取,又或者透過法院的會面交往裁定,否則許多家長就很容易面臨上述「難以探視」的困境,此次三歲男童的母親用「突襲」的方式才得見到孩子,並發現孩子沒有被好好照顧的狀況,但我們不免擔心可能還有更多的離婚家庭中孩子可能因為大人世界的紛爭而被犧牲,非常困難見到沒有同住的一方。
據官方統計,推估目前全台有超過21萬名學生來自離婚單親家庭,此還不包含學齡前兒童。這當中將近85%的父母是採取協議離婚,15%左右是進入法院透過調解、和解或裁判離婚,而唯有透過法院才有機會依據「兒少最佳利益」決定子女後續由誰擔任主要照顧者(或俗稱監護權),同時應訂定會面交往計畫,讓未成年子女與非主要照顧(及非監護權)的家長可以相處。但是多數的協議離婚只要去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是否載明子女由誰監護、如何會面交往或是否有分擔子女扶養費,皆無關乎離婚登記的效力,也就是通通沒寫或寫的不合理,照樣還是順利離婚。這樣的制度如何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親子維繫權呢?即使是法院裁定了會面交往計畫,但是根據花蓮家事服務中心所追蹤的結果(僅限花蓮地院案件),仍有三分之一完全看不到。雖然我們無從得知法院裁定的會面交往計畫究竟實現多少,會進到法院的案件其父母雙方的衝突性也往往較高,因此這些年,司法院也投入不少預算希望降低雙方衝突,並透過離婚親職教育希望父母能意識到愛孩子不是爭官司輸贏,而是需要雙方合作分工。但這樣的做法仍是補破網,因為會鬧到法院的離婚父母相對是少數又高衝突,此類親職教育自然成效有限。
瘦得皮包骨的男童照片透過各類媒體轉載的確引發大家很多的同情和不捨,民眾因疼惜幼童身心受創,紛紛以留言及轉載方式希望更多人能關注此事。目前小孩雖已經回到生母身邊,同時接受社政單位的保護,可是與孩子有關的家人個資在網友的肉搜下,已經在網路上被大量轉載,無疑已經讓受害男童的身分曝光,孩子的生活勢必受到影響,甚至可能讓他遭受更多的傷害。根據兒少權法第69條,媒體及網路等媒介不得報導或記載足以識別當事人或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兒盟呼籲各界在持續關注兒少保護、性侵事件時,考慮當事人、被害者的權益,切勿轉載或洩露其身分資訊。
我們可以避免下一個受虐的個案再發生,我們可以避免已經受虐的孩子繼續受到傷害,兒盟提出以下呼籲:
@政府應更重視離婚過程中未成年子女的親子維繫權:
針對用協議方式離婚的父母,政府應盡速建立制度,協助兒童與父母雙方順利探視以維持關係,並且確保父母雙方都確實負擔養育兒童的責任,也將更有效的防範類似照顧不當或兒虐的事件發生。
@建立「做不成夫妻也可以共同合作成為孩子的父母」觀念
離婚雙方家長應該意識到探視不只是非同住方家長的權利,也是孩子的權利,所以不能預先拋棄,更不應加以阻攔。如果孩子受探視的權益受損,任一方家長均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制定會面交往計畫,並可透過強制執行落實。而如果家長在協議離婚的過程中有任何需要諮詢或討論,可以使用兒盟的爸媽call-in教養專線線0800-532-880(我想要,幫幫您),週一~週五14-17時」,會有資深社工直接與您線上討論。
@保護孩子的隱私人人有責
最後,我們再次要呼籲各媒體與熱心的民眾們,讓孩子滿布傷痕的照片不斷地流傳,甚至曝光孩子的父母或其相關親友,不僅有觸法之嫌,也可能帶給孩子後續更多的困擾與傷害,請大家心疼孩子之餘,也要幫忙維護孩子的隱私權,莫讓傷痕累累的孩子受到二度傷害。